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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3-00277
  • 发文字号 黔江环发〔2023〕56号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公文
  • 成文日期 2023-11-23
  • 发布日期 2023-11-23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分类监管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分类监管的通知

黔江环发〔2023〕56号

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提升我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管水平,防范环境风险,助推全域“无废城市”建设,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分类监管的通知》(渝环办〔2023〕195号)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申报台账制度,规范源头分类管理

(一)建立分类管理台账。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废单位)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利用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要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82号)要求建立分类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对台账记录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产废单位至少应建立包括《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清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流向汇总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厂环节记录表》等3本台账,以上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且可追溯、可查询。

(二)做好申报统计工作。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要依法及时公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分类管理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做好申报工作。每年3月31日前通过“重庆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平台如实申报上一年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和利用处置情况,同时还应根据相关要求如实在“生态环境统计业务系统”中填报废物产生月报、年报。要定期统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置、跨重庆市转移情况,及时分析问题和研判形势,避免长期贮存和不规范利用处置情形的发生,规范源头管理,防范化解风险。

二、遵守贮存设施标准,规范分类安全贮存

各产废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等有关要求建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落实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分类监管要求。要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类别进行分类安全贮存,在显著位置张贴符合《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1995)要求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贮存容积应满足实际产废需求。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禁止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混合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加大综合利用力度,规范分类利用处置

产废单位要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责任,采取措施减少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鼓励产生量大的企业及工业园区配套建设自行利用处置设施设备,重点加强对典型大宗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利用处置(详见附件)。鼓励加大对水基岩屑、磷石膏、赤泥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力度,提高综合利用水平,降低长期贮存带来的环境安全风险,最大限度减少填埋处置量。鼓励支持工艺设备先进、污染治理设施齐备、污染物排放达标的水泥窑、砖瓦窑、燃煤电厂等工业窑炉,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等环保手续和配套设施建设后开展协同处置污水处理污泥、水基岩屑、钛石膏等大宗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四、落实委托核实责任,规范备案许可办理

(一)依法办理备案许可。产废单位要落实委托核实制度,对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通过对受托方的经营范围、证照信息、工艺设施、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方面核实其是否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同时受托方应落实利用处置报告的义务,确保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一管到底”。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重庆市利用的,转移前应依法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理备案;转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出重庆市贮存、处置的,应依法申请办理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鼓励产废单位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优先交给本区具有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的单位利用处置,减少远距离运输环境风险。

(二)强化处置设施运维。处置单位要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焚烧、填埋及利用等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的标准规范开展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强化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填埋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入场要求,严格落实入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属性核实、有机质含量和水溶性盐总量控制。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禁止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

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推进问题整改

各产废单位、处置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定期开展自查自改,建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台账,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自查整改报告于2023年12月15日前报送我局。

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各环节环境分类监管,重点关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多次转手、去向不明的产废单位以及无稳定处置去向、环境污染隐患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对存在问题的将督促限期整改,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将依法立案查处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我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监管长效工作机制,严防发生环境污染问题。

特此通知

附件:重庆市典型大宗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指引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1日

附件

重庆市典型大宗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指引

序号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称

来源

常用利用、处置方式

1

水基钻屑

钻井平台

砖厂、水泥企业掺合料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

2

磷石膏

磷化工企业

水泥缓凝剂

石膏粉、石膏板、石膏模盒

3

炉渣

燃煤电厂

水泥掺合料

4

脱硫石膏

燃煤电厂

水泥缓凝剂

石膏粉或石膏板材

5

冶炼废渣

钢铁企业

水泥掺合料

路基垫层

6

粉煤灰

燃煤电厂

水泥掺合料

※备注:协同处置、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砖瓦窑等工业窑炉和其他生产工艺,必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办理排污许可,确保协同处置、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全过程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