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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4604/2024-00141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4-06-05
  • 发布日期 2024-06-05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执改〔2024〕7号


单位名称:重庆市黔永硅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厚

住所: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拓展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231Y

2024年5月27日,接中央第六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举报件后,我队于5月27、2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部分冷却水、洗浴废水通过坑洞排向袁溪河。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4年5月28日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4年5月28日对你公司环境安全综合部部长李*涛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28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频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禁止外排冷却水,规范收集、转运、处置洗浴废水。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我队可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二项“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