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重庆安尔特汽车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黔)环执改〔2024〕6号
单位名称:重庆安尔特汽车摩托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芳
住所: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区园区路白家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97973023Q
2024年4月9日,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重庆市公安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经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后续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从2018年至2024年3月期间将废漆渣和废吸附棉等危险废物使用车辆转运至重庆良犊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黔江区石家镇鱼田村1组,小地名:盖坪)和重庆灰千梁子畜牧养殖有限公司(黔江区邻鄂镇高坪村5组,小地名:大坝)进行倾倒、填埋、焚烧,数量超过3吨以上,涉嫌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4年4月9日、15日、19日对你公司厂长付*亭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10日和15日对你公司工人冯*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11日和14日现场检查时所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4年4月17日对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汪*芬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18日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芳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4月9日、10日、11日、14日、15日、16日、17日、19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视频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三)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擅自倾倒、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法行为,清理倾倒现场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我队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