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23年黔江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情况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2023年黔江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情况
为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渝环〔2020〕158号)和中共重庆市黔江区委办公室、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江委办发〔2018〕28号)等文件要求,我办牵头组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区政府)指定的区级有关部门,积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调查、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及修复效果后评估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2023年黔江区共办理了8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现予以公示。
(一)曹*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案。该案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区生态环境局办理。区生态环境局经调查核实并委托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评估意见,曹*在未取得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许可证的情况下,收集、堆存铝灰、铝渣,并利用铝灰、铝渣生产铝锭,造成厂房周边土壤和大气环境受到污染。经区生态环境局与当事人曹*磋商,曹*已将铝灰加工点贮存的铝灰按区生态环境局要求处置到位,费用自理,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共计34.8万元已缴纳至区财政指定账户。目前该案已按磋商协议履行到位。
(二)“重庆市**公司**加油站柴油泄漏次生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案。该案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区生态环境局办理。区生态环境局经调查核实并委托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重庆市**公司**加油站柴油泄漏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成立,包括地表水环境和土壤环境损害。经区生态环境局与**公司磋商,由**公司赔偿土壤环境损害价值共计153790元,目前已缴纳至区财政指定账户。对地表水应急处置费用为225580.8元由**公司自行承担,修复已破坏的水生态环境。目前该案已按磋商协议履行到位。
(三)黄**、黄**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案。该案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办理。区农业农村委经调查核实并根据《关于黄**、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渔业资源损失生态修复赔偿评估方案》,三重刺网捕捞作业捕捞强度大,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导致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和损害。经区农业农村委与当事人磋商,由当事人赔偿4000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在区农业农村委监督下于 15 日内进行生态修复,在案发水域直接放流符合增殖放流名录的成鱼或幼鱼。目前该案已按磋商协议履行到位。
(四)罗**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案。该案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办理。区农业农村委经调查核实并根据《关于罗**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渔业资源损失生态修复赔偿评估方案》,投射箭话耙刺用尖锐的箭耙刺刺挂在鱼体表面,对渔业资源保护造成严重影响,导致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和损害。经区农业农村委与当事人磋商,由当事人赔偿2000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在区农业农村委监督下于 15 日内进行生态修复,在案发水域直接放流符合增殖放流名录的成鱼或幼鱼。目前该案已按磋商协议履行到位。
(五)邹**非法捕捞水产品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案。该案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区农业农村委办理。区农业农村委经调查核实并根据《关于邹**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渔业资源损失生态修复赔偿评估方案》,三重刺网捕捞作业捕捞强度大,对渔业资源破坏严重,导致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和损害。经区农业农村委与当事人磋商,由当事人赔偿2000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在区农业农村委监督下于 15 日内进行生态修复,在案发水域直接放流符合增殖放流名录的成鱼或幼鱼。目前该案已按磋商协议履行到位。
(六)**养殖场尾水未达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该案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区生态环境局办理。区生态环境局经调查核实并委托重庆正港司法鉴定中心专家汪**、王**出具的关于“**养殖场尾水未达标排放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意见,该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影响较小,同时该养殖场已按环保督察指示整改排污问题,已购置使用养殖废水处理设施。经区生态环境局综合认定,该案件已终止生态环境损害索赔。
(七)违规修建**码头水上乐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该案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区生态环境局办理。区生态环境局经调查核实并委托重庆正港司法鉴定中心专家汪**、王**《关于违规修建**码头水上乐园案生态环境损害鉴定司法鉴定》得出的鉴定结论,该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影响较小,同时所有设施设备均已按要求全部拆除。经区生态环境局综合认定,该案件已终止生态环境损害索赔。
(八)违规修建防洪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该案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区生态环境局办理。区生态环境局经调查核实并委托重庆正港司法鉴定中心专家汪**、刘**《关于重庆市**古镇保护利用项目占用重庆阿蓬江国家湿地公园修建防洪堤事件》得出的鉴定结论,该违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影响较小,同时施工单位承诺在工程完成后及时恢复临时占地成原有地类,绿化使用本地乡土植物种类,并注重与周围景观的协调性。经区生态环境局综合认定,该案件已终止生态环境损害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