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64项)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64项)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是否涉企检查事项 | 法律依据 |
1 | 对涉扬尘、粉尘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2 | 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3 | 对入河排污口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
4 | 对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 |
5 | 对在用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6 | 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7 | 对油气回收设置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8 | 对机动车维修机构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9 | 对“三磷”企业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
10 | 对工业集聚区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11 | 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环境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12 | 对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13 | 对排污单位地下水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 |
14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15 | 对固体废物产废单位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16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17 | 对挥发性有机物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18 | 对涉ODS企业的行政检查 | 是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19 | 对重污染应急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20 | 对水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21 | 对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22 | 对废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23 | 对危险废物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24 | 对排污许可制度执行的行政检查 | 是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25 |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26 | 对自然保护地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27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28 | 对企业环境应急管理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29 | 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30 | 对于生态环境双随机抽查重点单位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31 | 对于生态环境双随机抽查一般单位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32 | 对建立排放工业噪声污染工业企业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33 | 对生产、进口、销售、使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工艺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34 | 对油烟净化设施、专用烟道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35 | 对关闭尾矿设施的行政检查 | 是 | 《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
36 | 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污染物排放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
37 | 对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的行政检查 | 是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38 | 对收容留检场所的环保检查 | 是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 |
39 | 对处理染疫犬只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检查 | 是 | 《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 |
40 | 对宠物医院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41 | 对宠物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检查 | 是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42 | 对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防治工作或连续施工作业未公告附近居民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43 | 对营业性文化场所、商业经营活动中造成噪声污染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噪声污染防治办法》 |
44 |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45 | 对工业企业监测工业噪声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46 | 对工业企业排放工业噪声污染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47 |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48 |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加工服务、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项目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49 |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不影响周边环境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50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51 | 对在城市建成区、人口集中区域露天焚烧电子废物、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行政检查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52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53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54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水上经营性餐饮、娱乐设施,从事采砂、对水体有污染的水产养殖、放养畜禽等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55 | 对露天堆场、仓库、消纳场、填埋场未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56 | 对养殖专业户实行雨污分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及时收集、贮存、处理畜禽粪便、污水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
57 | 对向基本农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的行政检查 | 是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58 | 对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以及保护视频监控、事故应急防护工程设施不受损毁、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59 | 环境保护监督检查权 | 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60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增农业种植以及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增使用农药、化肥的农业种植或者经济林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61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62 | 对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以及准保护区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物品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施行) |
63 | 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行政检查 | 是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
64 | 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是 |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