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黔江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江环发〔2024〕3号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关于印发《黔江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区生态环境监测站,机关各科(室):
现将《黔江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黔江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江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协同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奋力开创“十四五”黔江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局面,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1〕18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渝环办〔2021〕223号)文件要求,结合黔江区2024年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执法监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相关规定,实现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全覆盖、常态化。
(二)基本原则。围绕落实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活动的基本手段和方式,切实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减轻企业负担。聚焦发现和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重复检查、随意监管、执法不公问题,推进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化、规范化。高效统筹监管执法活动,合理分类、科学配置监管执法资源,全面提高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效能。以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手段为抓手,不断增强随机抽查的精准性。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结果公示运用,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监管环境。
(三)工作目标。结合我区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目标任务,合理分类、科学配置监管力量,统筹制定“双随机、一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实现监管与服务全覆盖、常态化。2024年,将计划性检查全部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确保“随机抽查”发现的环境问题整改到位,实现抽查事项、随机选定人员覆盖率100%,年度抽查任务清单完成率100%,抽查结果公开率100%。积极推动跨部门联合监管,强化同其他监管部门检查结果运用、共享、互认,生态环境领域新型监管机制更加完善,实现智慧监管、综合监管。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采取随机抽查方式。2024年黔江区除投诉举报、上级部门转办交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的针对性检查外,其他生态环境领域的计划性检查,包括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等活动,均采取随机抽查方式。
(二)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黔江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主要包括水、大气等污染防治设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环评”报告质量、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碳排放、自行监测、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环境安全隐患、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辐射安全许可制度落实及执行、规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及发起部门、检查对象及内容、抽查频次及比例等,根据实际情况逐年更新。
(三)完善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明确随机抽查对象,每季度初动态调整检查对象名录库。对检查对象名录库实行差异化管理、分类管理、标识管理、动态管理,划分一般监管对象、重点监管对象和特殊监管对象。强化移动执法系统在随机抽查中的应用,建立被检查次数年度统计制度,用以评估检查效果和企业守法情况,科学调整检查计划。
(四)完善检查人员名录库。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机关各科(室)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全部纳入检查人员名录库。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按部门岗位、进行标识管理,科学编组,实现与被检查对象自动匹配。检查人员名录库进行标识化管理,按工作年限、业务专长、部门岗位等要素分类标注,动态更新人员岗位变动情况。积极探索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人员以及专家参与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五)分类实施随机抽查。2024年日常监督管理检查、监督执法检查全部实行“双随机”抽查(即:不提前设定范围条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检查人员);专项检查和部门联合检查可实行定向随机抽查(即: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匹配检查人员)。对同一被检查对象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开展内部联合抽查;需联合其他监管部门对同一被检查对象随机抽查时,应按照跨部门随机抽查的有关制度,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六)科学设定随机抽查频次。抽查频次每年不低于1次。做好“双随机”抽查与生态环境正面清单企业、信用监管、排污许可管理、联合检查制度等机制的衔接,对环境管理水平高、信用较好、环境风险较低的企业,可适当减少抽查频次;对存在生态环境违法问题、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信用评价等级低、有特殊管理需要以及污染防治技术不能稳定达到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管对象,可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对同一年度中已由市级以上抽查且未发现生态环境问题的,可在随机抽查时予以排除。
(七)规范现场检查行为。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对象表明身份,说明检查依据、检查目的,要求予以配合。要按照既定检查内容和工作流程开展检查,检查情况应即时通过移动执法系统上传。监管工作人员现场发现违法行为的,要及时移交移送执法部门,执法工作人员在查处过程中应依法做好调查取证和证据固定工作。确有存在违法行为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应按有关程序规定,及时移交处理。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廉洁纪律、保密纪律,遵守被检查对象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
(八)建立健全评估绩效制度。建立企业被检查次数年度统计制度和检查人员年度检查次数标记制度,每年底前评估上年检查效果、企业守法情况、检查表现和履职情况,评估情况纳入正面清单调整,并作为考核履职尽责依据。各科(室)、队、站统筹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信用监管、排污许可管理、重污染天气应对等检查机制,实现在随机抽查计划期间内信息互通互联、动态监管。
(九)严格落实检查结果公开。每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随机抽查结果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信息可采用“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发现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等简要的方式进行表述。检查情况和查处结果涉及保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可不予公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切实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牵头开展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日常工作,负责制定本辖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完善随机抽查系统;污染防治科、土壤和固废辐射科、行政审批科负责配合完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细化抽查内容,明确抽查对象及数量、抽查频次及比例,并组织实施抽查工作;法制宣教科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信息公开及宣传工作。
(二)强化结果运用。认真对照“双随机、一公开”各项工作要求,加大工作调度、督导和考核力度,并定期开展自查工作,及时梳理总结工作中存在的漏洞、短板,切实提高“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
(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宣传册、电视、网络、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和载体向社会宣传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和进展成效,提升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表:黔江区生态环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黔江区生态环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版)
发起部门 |
抽查事项名称 |
检查内容 |
检查对象 |
抽查频次 |
抽查比例 |
抽查数量(家) | |
1 |
污染防治科 |
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
1.是否有排污许可证。 2.入河排污口设置是否审批。 3.污水排放是否达标。 4.是否安装在线监测设施。 |
城市、建制乡镇污水处理厂及入河排污口(共28家) |
1次/年 |
20% |
6 |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
1.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污染物排放状况。 2.是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 |
地区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共2家) |
1次/年 |
50% |
1 | ||
油库加油站(共51家) |
1次/年 |
10% |
6 | ||||
城市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监管 |
1.是否存在非法新建、扩建、改建各类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是否存在违法设置排污口。 3.是否存在违法堆放、贮存、运输、焚烧垃圾粪便、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及危险化学品。 4.是否存在非法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和农作物种植现象。 5.是否存在野炊、垂钓、游泳等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违法违规活动。 |
城市饮用水源地(共3家) |
1次/年 |
100% |
3 | ||
2 |
土壤和固废辐射科 |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 |
1.是否按经营许可类别、规模规范经营活动。 2.是否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登记、应急预案、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记录簿等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制度。3.是否建立规范的贮存设施并分类分区规范贮存。 |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共2家) |
1次/年 |
100% |
2 |
年产生量100吨以下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共60家) |
1次/年 |
20% |
12 |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隐患排查和自行监测情况 |
1.是否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 2.是否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并按要求开展隐患排查; 3.是否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土壤污染自行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共7家) |
1次/年 |
10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数量 | ||
3 |
行政审批科 |
“环评”报告质量 |
1.“环评”报告编制的规范性。 2.“环评”报告编制质量。 3.“环评”审批情况。 4.评审专家履职情况。 |
“环评”报告编制单位 |
4次/年 |
按照年度监管计划执行 |
按照年度监管计划执行 |
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 |
1.检查已核发的排污许可证质量 2.是否存在降级管理情况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 |
1次/年 |
5% |
5 | ||
碳排放情况 |
1.是否依规报告碳排放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2.是否完成年度碳排放履约工作。 |
纳入全国和重庆碳市场的排放单位(5家) |
1次/年 |
100% |
5 | ||
5 |
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 2、排污许可制度执行及落实情况。 |
1.排污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 2.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检查。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备案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档案建立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情况;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储备情况;应急预案及演练公开情况。 3.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检查。突发水环境事件、大气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4.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执行情况检查。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是否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和证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
重点监管对象(共24家) |
1次/年 |
100% |
24 |
一般监管对象(共173家) |
1次/年 |
按1:10比例(执法人员:抽查企业)进行抽查 |
约120家 | ||||
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辐射类建设项目环评批复落实情况和“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
重点检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以及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有关制度落实情况。 |
新增的区县生态环境局审批项目 |
1次/年 |
100% |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抽查数量 | ||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和医疗废物管理运行情况,辐射安全许可制度执行及落实情况 |
1.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站设施与运行情况,医疗废物管理情况。 2.辐射源基本情况。 3.辐射安全防护设施与运行情况。 4.法规执行情况。 5.管理制度与执行情况。 |
区县生态环境局核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共44家) |
1次/年 |
100% |
44 |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情况 |
1.畜禽规模养殖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情况。 2.畜禽规模养殖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情况。 |
畜禽规模养殖场所(共6家) |
1次/年 |
100% |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