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局关于重庆市黔江区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水美乡村部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准予许可的决定
重庆市润民农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你公司提交的重庆市黔江区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水美乡村部分)(项目代码:2111-500114-04-01-109622)审批申请和《重庆市黔江区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试点项目(水美乡村部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收悉。经审查,该申请基本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黔江区城南街道、城西街道、城东街道和金溪镇境内,包括洞塘、平溪和关云(金桥、桃坪)三大片区。洞塘片区是集防洪护岸和河道治理、水文化水环境建设、当地生活和生产基础设施完善于一体的综合性治理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岸坡整治工程、清淤疏浚工程、水文化水环境建设工程等,对洞塘河洞塘水库管理处至洞塘河河口段进行岸坡整治,治理河道长度为4.636km,岸坡整治长度为2999.93m。平溪片区是集防洪护岸和河道治理、水土流失防治、水文化水环境建设于一体的综合性治理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岸坡整治工程、清淤疏浚工程,水土保持措施工程、水文化水环境建设工程等,岸坡整治工程共2段,治理河道总长度为12.931km,岸坡整治总长度为2.129km,完善瓦窑堡水库新增水土保持措施,防治区域包括本枢纽工程防治区、引水工程防治区、料场防治区、渣场防治区、道路工程防治区、施工生产生活防治区以及库区。关云(金桥、桃坪)片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岸坡整治工程、清淤疏浚工程、水文化水环境建设工程等,岸坡整治工程共3段,治理河道总长度为1341m,岸坡整治总长度为1494.52m,水文化水环境建设工程包括关云、桃坪片区水文化水环境建设及南坳路水泥厂桥头至平溪沟防汛通道改造工程。根据施工需要,洞塘片区施工划分为2个施工区,设置了11个表土堆放场。平溪片区施工划分为3个施工区。关云(金桥、桃坪)片区施工划分为3个施工区,设置了3个表土堆放场。
项目已于2022年3月开工,预计2022年12月完工,总工期10个月;项目总投资14301.21万元,其中土建投资9739.00万元;资金来源为国市补助资金和业主自筹;本项目不涉及人口搬迁和房屋拆迁,不涉及专项设施改(迁)建;项目总占地面积30.99hm2,其中永久占地28.83hm2,临时占地2.16hm2;项目土石方开挖量为14.85万m3(含剥离表土量1.14万m³),回填量18.18万m3(含表土回覆量5.72万m³),借方4.58万m3,借方为表土,采取外购或者培养土的方式解决。余方1.25万m3运往重庆市黔江区水系连通及农村水系综合整治工程1#、2#、3#渣场堆放,运距约0-4km。项目法人为重庆市黔江区润民农村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二、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基本同意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30.99hm2。
(二)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西南紫色土区建设类一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目标。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安排。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三、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经审核,本工程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297.62万元,其中方案新增投资190.66万元,主体工程已列投资1106.96万元。方案新增投资中工程措施费49.10万元,植物措施费0.51万元,监测措施费27.20万元,施工临时措施费23.80万元,独立费用38.32万元,基本预备费8.34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43.39万元。主体工程已列投资中工程措施费112.13万元,植物措施费994.83万元。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严格按方案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各类施工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用地范围内,严禁随意占压、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做好表土的剥离综合利用。根据方案要求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严格控制施工期间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三)切实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并按规定向我局提交监测实施方案、季度报告及总结报告。
(四)落实并做好水土保持监理工作,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采购土、石、砂等建筑材料要选择符合规定的料场,明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并向我局备案。
(六)每年3月底前向我局报告上一年度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
(七)请项目法人接到本决定后尽快向我局申请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按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完成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并接受我局的监督检查。
(八)本项目的地点、规模如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或者需新设弃渣场的,应按照“渝水﹝2016﹞83号”规定办理。
(九)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
(十)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工程未开工建设,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
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局
2022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