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河势稳定和防洪、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通告。
一、本通告所指河道为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纳入河道管理范围的区域。
二、区水务局负责全区河道采砂统一管理工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全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采砂活动。
三、新建、改建、扩建涉河工程需要对所在区域砂石进行处理的,须按照区水务局批准的范围、数量和作业方式采砂,所采砂石资源由区水务局指定地点堆放,同时及时组织公开出让,出让收益缴入财政国库。
四、对港口清淤、取水口清淤、工程施工疏浚、航道日常维护性疏浚等涉河采砂活动,必须经相应的建设、管理或经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和区水务局共同批准同意,清淤范围必须限定在工程或项目的法定管理范围内,所采砂石资源由区水务局指定地点堆放,同时及时组织公开出让,出让收益缴入财政国库。
五、对违反本通告规定,阻挠、抗拒执法的,由区水务局及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利用职权、职务之便参与非法采砂活动,或给非法采砂活动提供保护的,一经查实,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乱挖乱采河道砂石资源的行为(举报电话:79235742)。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阿蓬江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黔江府通〔2008〕7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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