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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678697649R/2024-00011
  •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4-07-04
  • 发布日期 2024-07-04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水利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水不罚〔2024〕第1号

被处罚人:重庆市子为谦帆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CCXCP01W

法定代表人:李晶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蓬东乡麻田村三组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4年3月26日对你单位在黔江区蓬东乡麻田村三组新建的城乡污泥资源化智能处理产业链项目进行了检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该项目占地面积1.53h㎡,在开工建设前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报黔江区水利局审批许可。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询问笔录1份;

3.现场照片4张;

2024年3月26日,本机关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黔水责改〔2024〕第1号),限期于2024年5月10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2024年5月24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单位已完成《黔江区城乡污泥资源化智能处理产业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并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规定,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单位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积极配合,主动进行整改,且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及影响。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未编报水土保持方案的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对其行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学习。

2.要对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严格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切实加强水土保持组织管理,最大限度减少施工过程中的水土流失。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局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