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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678697649R/2023-00022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3-07-13
  • 发布日期 2023-07-13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水利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水罚〔2023〕第4号


被处罚人:崔XX(身份证号码:21030219XXXXXX2420)

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长虹街99栋5单元4层56号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12日,黔江区审计局向我局移送《关于成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结算审核报告的移送处理书》(黔江审移〔2023〕5号)。我局依程序立案后,对黔江区沙坝水厂管网延伸工程现场进行了调查和勘验,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取证。

经查明,你在对黔江区沙坝水厂管网延伸工程土建部分结算工程量进行复核时,在未进行实地核查的情况下,仅凭业主单位提供的施工承包合同、竣工验收以及现场签证单等资料直接在审核报告上签署虚假造假成果文件。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 黔江区沙坝水厂管网延伸工程(土建部分)建设施工合同;

2. 黔江区沙坝水厂管网延伸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3. 黔江区沙坝水厂管网延伸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成泸黔价〔2022〕第014号);

4. 黔江区审计局审计取证记录;

5. 黔江区审计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6. 黔江区公路事务中心《整改通知书》(编号:黔路整第2022001);

7. 询问笔录2份;

8. 沙坝水厂管网延伸工程现场照片,视听资料;

9. 其他相关执法文书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将作出“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三十二条,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款和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大写:贰仟圆整)。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黔江区水利局财务科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将罚款缴纳到此帐户:

收款人全称: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账号:50001323600050202493。

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水利局或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条文

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局

2023年6月27日


附件

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条文

1.《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签署有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或者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2.《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工程造价执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0000元罚款。

3.《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4.《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