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水罚〔2023〕第3号
被处罚人:成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XXXXXXDC45
法定代表人:侯XX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西部智谷A区2组团2栋2单元11楼伟巨集团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5月12日,黔江区审计局向我局移送《关于成泸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虚假结算审核报告的移送处理书》(黔江审移〔2023〕5号)。我局依程序立案后,对黔江区沙坝水厂管网延伸工程现场进行了调查和勘验,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取证。
经查明,你公司在对黔江区沙坝水厂管网延伸工程土建部分结算工程量进行复核时,在未进行实地核查的情况下,仅凭业主单位提供的施工承包合同、竣工验收以及现场签证单等资料直接出具结算审核报告,认定结算金额26.61万元,出具虚假结算审核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二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黔江区沙坝水厂管网延伸工程(土建部分)建设施工合同;
2.黔江区沙坝水厂管网延伸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3.黔江区沙坝水厂管网延伸工程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成泸黔价〔2022〕第014号);
4.黔江区审计局审计取证记录;
5.黔江区审计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
6.黔江区公路事务中心《整改通知书》(编号:黔路整第2022001);
7.询问笔录2份;
8.沙坝水厂管网延伸工程现场照片,视听资料;
9.其他相关执法文书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23年6月1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你公司将作出“罚款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行政处罚,并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号)第三十一条,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55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款和第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并处罚款人民币12000元整(大写:壹万贰仟圆整)。限于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黔江区水利局财务科办理罚款缴纳手续,并将罚款缴纳到此帐户:
收款人全称: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行;账号:50001323600050202493。
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水利局或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条文
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局
2023年7月3日
附件
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条文
1.《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出具高估冒算、低估少算工程造价或者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2.《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3.《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
4.《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减轻处罚应当低于最低罚款数额,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