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水不罚〔2023〕第2号
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水不罚〔2023〕第2号
被处罚人:张XX
地址:黔江区白石镇中河村3组
一、水事违法事实和证据
本机关于2023年3月30日对你在中井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弃土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存在以下违法行为:2023年2月以来,你在白石镇中河村3组中井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弃土。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四)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现场照片2张;
3、询问笔录1份。
2023年3月30日,我局对你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黔水责改〔2023〕第5号),限期于2023年4月6日内清除你倾倒在白石镇中河村3组中井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弃土,恢复河道原貌。2023年4月10日,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你已按要求清除倾倒在中井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弃土,恢复了河道原貌。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综上,按照《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规定,对你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能够积极配合,主动进行整改,且弃土倾倒量不大,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及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在中井河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倒弃土的违法行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水利局或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重庆市黔江区水利局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