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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485U/2022-00055
  • 发文字号 黔江审发〔2022〕18号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 体裁分类 公文
  • 成文日期 2022-08-22
  • 发布日期 2022-08-28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审计局关于印发《黔江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规则》《黔江区审计局审计移送线索审理规则》的 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审计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审计局关于印发《黔江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规则》《黔江区审计局审计移送线索审理规则》的 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审计局

关于印发《黔江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规则》《黔江区审计局审计移送线索审理规则》的通知

各科室、审计中心:

    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经2022年第14期局党组会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审计项目审理规则》、《审计移送线索审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审计局

                      2022年8月22日

重庆市黔江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规则

为规范黔江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工作,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参照《重庆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规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审理范围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项目实施方案。

(二)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审计专报、审计要情等审计结果文书。

二、审理组成人员

审计项目审理采用会议审理方式,由审计项目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承担审理职责,有关人员列席参会。

审委会成员: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局副职领导担任,委员为局中层领导干部或科室负责人。

列席人员:非审委会成员的审计组组长和主审;办公室、法规科等科室有关人员,经审委会主任同意参加旁听学习的人员。

三、审理内容

(一)对审计方案主要审理以下内容:审计目标是否恰当;审计内容和重点是否明确具体,审计应对措施是否具有操作性;审计项目涉及的具体单位、事项和所属期间是否明确;审计人员配置、时间进度安排、组织方式等是否合理。                          

(二)对审计结果文书主要审理以下内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有无重大遗漏;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全部在审计结果文书中反映,有无隐瞒、遗漏;审计结果文书反映的重要情况和问题事实表述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是否恰当。审计裁量权基准把握是否得当。

四、审理程序

审计项目审理会由审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会议一般按照审计组组长或项目主审汇报审计工作(实施)方案及审计结果类文书的送审稿、项目实施科室负责人及其他项目参与人员进行补充、法规科审理人员汇报对审计项目的审理意见、会议主持人征求列席人员意见、审委会委员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作出决策的顺序进行。审理会会议议题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有关参会人员应当按规定申请回避。

(一)汇报审计方案,应主要包括审计调查了解情况、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调查发现的疑点、审计重点、审计应对措施、审计组织、人员分工、预计工作时间等事项。汇报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0分钟以内。

(二)汇报审计结果,应主要包括审计工作或实施方案执行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以及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的分歧意见,对法规科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及分歧意见说明,根据“三个区分开来”判定,未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其他需提请审议的事项。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15分钟以内。

(三)审理人员汇报审理情况。主要包括审计工作或实施方案执行情况,与审计项目实施科室或业务牵头科室分歧意见的说明,需提请审定的重大事项。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5分钟以内。

(五)审委会委员发表意见,应坚持问题导向,紧扣审理议题,语言简洁、观点明确,相同意见不赘述。

(六)其他参会人员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发言。

五、审理准备工作及职责分工

(一)需要上会的业务科室在项目实施方案中确定的时间内完成送审稿,并于完成后三日内将相关项目资料提交法规科进行审理。

(二)确定会议议程。审理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法规科根据需上审理会议的项目情况及可参会人员情况,向办公室提出会议召开具体时间、会议议程的建议,报审委会主任或受审委会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批准后召开。

(三)准备会议材料。会议材料由审计项目实施科室按汇报内容整理后以电子件形式传法规科汇总,法规科打包分送审委会委员,审委会委员应认真阅读,对照法规政策准备审理意见。

(四)办公室负责布置会场并及时通知参会人员。审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由本人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六、相关要求

(一)参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泄密。按程序依次发言,不得高声喧哗、不得言辞过激,讨论与审理项目无关的事项。

(二)法规科负责记录会议内容,撰写审理会会议纪要,送办公室审稿、分管法制工作的局领导审核、局长或主持审委会的副主任审定签发。会议纪要连同会议记录按年度送局办公室归档存查。

(三)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落实会议决定事项,审理会会议纪要审定签发后,审计项目实施科室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等公文起草修改工作,按发文流程送签,并在文件签发日5个工作日内发出。

七、本规则由法规科负责解释。

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市黔江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审理规则》(黔江审发〔2020〕8号)同时废止。

黔江区审计局审计移送线索审理规则

为规范黔江区审计局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案件线索(以下简称移送线索)审理工作,提高移送线索质量,防范失密泄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重庆市审计监督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重庆市审计局审计移送线索审理规则》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审理范围

审计发现的需移交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案件线索和需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的问题线索。

二、审理组成人员

移送线索审理采用会议审理方式,由移送线索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承担审理职责。审委会实行主任负责制,局长担任主任,分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纪检组长、办公室、法规科负责人为审委会委员。

三、审理内容

审计移送处理书所反映违纪违法问题基本事实是否成立,认定的责任主体是否恰当,表述是否清楚,适用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适当,主送机关是否恰当。

四、审理程序

(一)移送线索审理会由审委会主任主持,会议一般按照承办审计人员汇报移送线索查证情况,承办移送线索科室(以下简称承办科室)主要负责人补充,法规科审理人员汇报审理意见,承办科室分管局领导、纪检组长、分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作出决策的顺序进行。审委会议题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有关参会人员应当按规定申请回避。

(二)承办审计人员汇报移送线索情况,应主要包括拟移送单位或人员的基本情况,涉嫌违法违纪的主要事实,拟移送部门等。汇报时间一般控制在10分钟以内。

(三)审理人员汇报审理意见,应主要包括移送线索证据资料的审查意见以及需提请审定的事项。

五、审理准备工作

(一)准备会议材料。承办科室负责准备会议材料。移送线索上会前,承办科室将移送处理书及证据材料送法规科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补充修改完善。

(二)确定会议议程。审理会议不定期召开,时间由局长(审委会主任)确定;召开时间确定后,由法规科提出会议议程,报分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审核后经审委会主任批准后执行。

(三)拟发会议通知。法规科负责布置会场并及时通知人员参会,参会人员除审委会成员外,还包括列席会议人员:承办科室分管局领导、承办科室主要负责人及承办审计人员、法规科相关审理人员。

(四)参会人员应按要求准时参会,审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由本人向会议主持人请假。会议期间,手机一律不准带入会场。

六、相关要求

(一)参会人员对涉案事项和会议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发现失密、泄密行为,将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二)法规科负责记录会议内容、撰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分管法规工作的局领导审核、局长审定签发。会议纪要连同会议记录按年度送局办公室归档。如纪要内容涉密,不得在局OA系统中处理。

(三)承办科室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落实会议决定事项,对决定移交的移送线索,承办科室应按涉密公文要求办理发文,不得在局OA系统中处理;办公室应指定专门人员核稿、编号、文印;承办移送线索的科室对移送线索的相关公文、证明材料等严格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

七、本规则由法规科负责解释。

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重庆市黔江区审计局审计移送线索审理规则》(黔审发〔202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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