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 事 人: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服务所
法定代表人:谈**,该所主任
住 所:重庆市黔江区
经查,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服务所在代理蔡**与刘秀兰的借款纠纷一案时,未按规定与委托人蔡**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以上事实,有投诉材料、**所办理法律服务案件收案收费登记表、**所2019年日记帐、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蔡**与谈**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听证笔录;蔡**、谈**、张**的证言等证据为证。
本局认为,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服务所未按规定与委托人蔡**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业务,由基层法律服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规定。
依据《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服务所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仟元的行政处罚。
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司法局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