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件评查工作的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黔江市监发〔2023〕25号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件评查工作的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
各片区市场监管所,执法支队:
现将《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件评查工作的实施方案(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关于开展行政处罚案件评查工作的实施方案(暂行)
为全面提高我局行政处罚案件质量,提升执法办案人员业务素质,确保我局行政复议、诉讼的高维持率,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及分工
区局成立由执法支队支队长阮文刚任组长,副支队长粟丰、卢华任副组长,法治科、监管所、执法支队各科队(以下称各被评查单位)有关人员为成员的案件评查工作组。法治科负责具体组织统筹协调案件评查、陈述申辩复核、公布通报总结工作,各被评查单位有关人员负责对被评查案件进行交叉互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评查阅卷记录》、确定分数。
二、评查方式及范围
采取每季度集中评查、交叉互评的方式,被评查案件为上一年度10月1日至本年度9月30日期间,监管所、执法支队(以下称各被评查单位)办理的普通程序行政处罚案件(不含仅予警告类案件)。
三、评查内容
行政处罚案件评查的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管辖权;
(二)执法主体资格;
(三)案件事实与证据;
(四)法律适用;
(五)执法程序;
(六)自由裁量权行使;
(七)文书制作与归档。
四、评查流程
1.由法治科从各被评查单位上报的《立案案件登记簿》中填报的行政处罚案件中随机抽取1-5件作为被评查案件;
2.由法治科统筹安排,各被评查单位抽调1名执法办案人员开展交叉互评,集中评查的交卷收卷安排、评查人员名单、集中时间地点等相关事宜另行通知;
3.集中评查完毕后,法治科将对评查扣分项目予以反馈,各被评查单位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法治科将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并确定各被评查单位的最终评查分数;
4.总结整改:法治科将对评查情况进行总结,公布各被评查单位综合评查得分和个案考核评定结果及排名情况,并对评查发现的普遍性和重点难点问题集中予以通报。各被评查单位对照反馈的情况,仔细查找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整改。
四、评查时间
第一季度:3月中下旬。
第二季度:6月中下旬。
第三季度:9月中下旬。
第四季度:12月中下旬。
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评查的结果,将纳入年度工作综合目标考核评价体系,各被评查单位高度重视,严格贯彻落实。
(二)交叉评查过程中,严禁相互通气、包庇、一团和气、抬高分数或者恶意、胡乱扣分。
(三)立足执法实际,提高办案质量。各被评查单位要以案件评查为契机,立足执法工作实际,以提高执法办案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客观公正,通过评查发现问题,进而补齐短板弱项,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促进我局行政执法严格、公正、规范、文明。
(四)坚持问题导向,确保整改到位。在案件评查中坚持问题导向,各被评查单位对发现的问题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整改到位。特别是因《行政处罚法》修订对处罚程序、规范的新要求新规定,要全面对照核查,持续整改,确保法律法规正确适用。
附件:1.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2022修正版)
2.立案案件登记簿
3.行政处罚案件评查阅卷记录
附件1
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2022版)
基 本 标 准
1.处罚主体不具有案件管辖权;
2.被处罚主体认定错误;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仍作出行政处罚;
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仍作出行政处罚;
5.被处罚主体无行政责任能力(包括被处罚主体不满14周岁,以及被处罚主体患有精神病或智力残疾,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
6.主要违法事实不清;
7.违法行为超过追究行政责任的时限,仍作出行政处罚;
8.行政处理定性错误;
9.处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
10.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再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未经责令改正直接予以行政处罚;
11.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
12.符合听证条件的,在作出处罚决定前未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或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未举行听证;
13.未送达(含未有效送达)处罚决定书;
14.行政处罚违反对同一违法行为给予两次及以上罚款的基本原则;
15.其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
一 般 标 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45分)
(一)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4分)
(1)被处罚主体基本情况不清;(扣2分)
(2)共同违法中漏处同案人或单位违法中漏处直接责任人。(扣2分)
(二)证据收集全面、案件事实清楚(45分)
(3)主要证据不足或无效,导致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缺失;(根据构成要件缺失的程度酌情扣20分、30分或45分)
注:部分商标侵权案件需要调查商标许可情况而未调查的,按本项酌情扣分。
(4)主要违法事实成立,部分相关证据不足或无效,导致与案件相关的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对象、后果、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等情况不清,对处罚内容造成影响;(根据影响案件处罚内容的程度酌情扣5分、10分或15分)
注1:标价、进价、销价、拟销价等应由书证、物证、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组成证据链,如果只有当事人的陈述,很容易被翻供。至少要有两人以上的笔录保持一致,或有其他物证书证作为佐证,才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
注2: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货值金额等可以计算而未计算,或计算、认定错误的,根据对处罚内容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扣分。当事人有违法所得,法律、法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需责令当事人退还,办案机构未责令当事人退还而直接没收违法所得的,按本项扣分。
(5)主要违法事实成立,部分相关证据不足或无效,导致与案件相关的时间、地点、方式(手段)、对象、后果、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等情况不清,未对处罚内容造成影响;(扣3分)
注3:同注①。
(6)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等裁量情节事实不清;(扣4分)
注4:本项是缺乏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证据,或者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证据不充分,导致涉及裁量的情节不清;而第(61)项是涉及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的情节清楚,证据充分,但在是否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裁量上出现错误。
(7)其他违法事实不清的情形。(扣2分)
注5:各类证据之间存在冲突,未予以排除,导致案件部分情况不清,但不属于第(3)、(4)、(5)项情形的,按本项扣分。
注6:从案件中可以看出当事人有无照经营等其他违法行为,但在终结报告和处罚决定书中均未作任何交代,适用本项扣分;如已调查清楚,只是未在处罚决定书中对其无照经营等行为责令改正,则在处罚决定书其他不规范情形扣分。如果卷内有单独的责令改正无照经营等行为的文书不扣分。
(三)证据收集合法(20分)
1.告知义务(3分)
(8)首次向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未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扣3分)
注7:这里所指的陈述权、申辩权,包括对现场检查情况、询问情况、涉嫌违法行为认定情况等陈述、申辩。
注8:这里所指的当事人不含证人,对证人收集证据无需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部门负责人、办案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注9:现场笔录发生在立案之前的,也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不告知的按本项扣分。
注10:如果当事人申请回避并获准的,该负责人、办案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能参与本案所有的调查取证工作。
注11: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相关文书中未体现告知记录,或者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回避的,对当事人是否要求陈述、申辩、回避未作记录的按本项扣分。
(9)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未记录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义务及其答复的内容。(扣1分)
2.询问笔录(8分)
(10)一份询问笔录对应了多个被询问人;(扣5分)
(11)在同一时间段的数份笔录出现了同一执法人员;(扣3分)
(12)未收集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扣1分)
(13)询问笔录未记明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等内容;(扣1分)
(14)询问笔录不能反映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形,如违法行为人、行为涉及的物品及行为时间、地点、方式等;(扣1分)
(15)同一被询问人笔录中或多份询问笔录之间陈述内容前后不一致,矛盾未消除;(扣2分)
(16)询问笔录中有指供、诱供情形;(扣1分)
(17)询问笔录涂改部分无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扣1分)
(18)被询问人未对笔录逐页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未在笔录中注明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扣2分)
(19)无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扣3分)
(20)询问笔录有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扣1分)
注12:如果笔录最后一行文字后有空白,应当在最后一行文字后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注13:当事人对笔录进行核对的,询问人员选择“请核对”,由被询问人在笔录最后处写上“已核对,以上内容与我所述一致”等明确表示已核对并且与陈述一致的核对意见,并应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询问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询问人员选择“已向你宣读”,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宣读情况。
3.现场笔录(8分)
(21)应制作而未制作现场笔录,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对检查过程以及其他现场情况未进行记录;(扣5分)
(22)在同一时间段的数份笔录出现了同一执法人员;(扣3分)
注14:在同一现场进行检查时开展抽样取证,现场笔录和抽样取证记录出现同一执法人员是合理的。
(23)现场笔录未记明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等内容;(扣1分)
(24)现场笔录未反映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形或现场基本情况;(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扣1分、2分或3分)
注15:现场笔录应对实际买样情况作好记录,以便于计算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及没收的商品数量等。但如果在现场笔录中未记录,抽样记录中有记录的,不扣分。
(25)现场笔录涂改部分无当事人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扣1分)
注16:其他方式含盖手印等方式。
(26)当事人或第三人未对笔录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签字确认的未在笔录中注明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扣2分)
注17: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应由该自然人签字或盖章;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一般应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如果上述人员不在场,也可由在场的其他工作人员签字或盖章,其他工作人员的身份应当注明。邀请见证人到场的,在“通知当事人到场情况”栏填写见证人身份信息,并由见证人逐页签名。
(27)无两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扣3分)
(28)现场笔录有填写不规范等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扣1分)
注18:实际参加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多于2人时,尾部只有2人签字的不扣分,但签名人员不在参加检查人员中的应扣分。
注19:如在“现场情况”最后一行文字后有空白,应当在最后一行文字后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注20:当事人对笔录进行核对的,检查人员选择“请核对”,由当事人在笔录最后处写上“已核对,属实、无误”等明确表示已核对且与现场检查情况一致的核对意见,并应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检查人员选择“已向你宣读”,由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宣读情况。
注21: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每页都需要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字的这类文书不需要盖骑缝章。
注22:实际办案中遇到现场笔录、询问笔录附页不足时,采用A4大小的纸张,并在每一页下端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分别签字确认,视为该附页使用了统一格式的办案文书,不扣分。
4.书证、物证(5分)
(29)对于书证、物证应当提取原件、原物的未提取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有困难的,提取书证、物证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的,未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原物一致”字样,未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拍摄或者制作的照片、录像不足以反映原件、原物外形或者内容;对书证物证进行拍照、录像的,未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原物一致”字样,未注明拍摄时间、地点、制作人、证明对象等情况;(扣1分)
注23:表明了“经过当事人核对”和“与原件、原物一致”这两层意思的,如“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等,不予扣分,最规范的表述应为“经核对与原件、原物一致”,只标明“属实”、“复印属实”等字样的,应扣分。
注24:检察院等部门移交的证据材料未注明“经核对与原件、原物一致”字样,但应加盖“调查材料专用章”等印章,视为作了类似的意思表示,不扣分。作为证据使用的行政建议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行政文书如系复制件,也应执行本项要求。
注25:证据出处即表明证据来源于哪里即可。“原件存放于某某处”的表述可视为注明了证据出处。
注26:“经核对与原件、原物一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等字样应当由证据提供人手写标明,而非办案人员填写,也不能采取加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字样的印章再签名的方式。
(30)书证、物证提供人未在提供的证据上签名或盖章,或提供人拒绝签名或盖章,未予以注明并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扣2分)
(31)书证提取人未在提取的证据上签名或盖章;(扣1分)
注27:在多份证据上同时出现第(29)至(31)项扣分情形的,不重复扣分,但在评查记录中应将所有问题点都一一写明。
(32)域外证据未说明来源,或未经认证或未按相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扣1分)
注28:只要是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形成的证据都属于域外证据,包括国外邮寄来的证据等,不仅限于我们的执法人员去域外提取的证据。
注29: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等证据未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的,按本项扣分。
(33)书证、物证提取有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扣1分)
注30:执法人员提取书证、物证时制作了证据提取单的,应完整规范填写证据提取单的相关内容;提取的书证若页数较多,应标明页数并加盖骑缝章或由证据提供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证明其整体性、连续性。
5.抽样取证(5分)
(34)未制作抽样取证记录;(扣5分)
(35)抽样方式、样品加封不符合相关规定;(扣3分)
注31:抽样方式应符合具体检验标准中规定的方式。
(36)通过网络、电话购买等方式抽样取证的,未采取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对交易过程、商品拆包查验及封样等过程进行记录;(扣3分)
(37)抽样取证记录未体现当事人、抽样时间、抽样地点或抽样人;(扣1分)
(38)抽样取证记录未体现抽样过程、抽样方式以及抽检物品基数、规格型号、批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抽样数量、保质期、样品加封等情况;(根据具体情况酌情扣1分或2分)
(39)办案人员、抽样人、当事人(或见证人)未在抽样取证记录及封条上签名或盖章并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扣2分)
(40)抽样取证有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扣1分)
注32:如果办案人员同时也是抽样人的,应当在抽样取证记录落款处分别签名。抽样过程、抽样方式和样品加封情况如果已在现场笔录中体现,抽样取证记录未记录的,第(39)项相应内容不扣分。
6.委托鉴定(3分)
(41)需要对案件中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送检时,未制作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扣3分)
(42)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结果无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人以及权利人的签名(盖章)或机构的印章;(扣3分)
注33: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结果无签名或盖章,导致案件主要证据无效,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缺失的,按第3项或基本标准扣分。
(43)无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机构以及权利人的资质证明材料;(扣2分)
注34: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材料,应该能够证明该机构具有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资质资格,以及对涉案产品的被检项目进行检测的资质。受权利人委托进行辨认/鉴别并以自己名义出具文书的,应当具有辨认/鉴别人(单位)的身份证件/主体资格证照复印件和相应授权委托书。
注35:进行复检的,也应收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未收集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按此项扣分。
注36:检测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按普通书证的提取要求扣分。可以复印以前用过的,但应看得出以前提供机构的签字说明情况,并应对复印的情况进行适当说明。
(44)未向当事人送达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扣2分)
(45)未给当事人留足法定的异议或申请复检期;(扣1分)
注37:未给当事人留足法定时限就进行行政处罚告知的按本项扣分(一般产品复检时限为15日,食品为7个工作日,药品为7个工作日),不能复检情形除外。
(46)委托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有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扣1分)
注38: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送达检测机构时,需要送达回证,以便于确定办案期限、强制措施期限等,没有的按本项扣分。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2分)
(47)对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提取原始载体的,未提取原始载体;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通过其他方式固定、提取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的,未制作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未载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地点、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情况;(扣1分)
注39:提取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作为证据(如打印的电脑网页等),视为提取电子数据证据,未制作提取笔录或者未载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地点、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情况,按本项扣分。电子数据证据提取笔录的评查参照现场笔录酌情扣分;导致案件主要证据无效,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缺失的,按第(3)项或基本标准扣分。
(4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利用电子技术监控设立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未经过法制和技术审核,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不符合标准、设置不合理或标志不明显,以及设置地点未向社会公布;(扣1分)
注40导致案件主要证据无效,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缺失的,按第(3)项或基本标准扣分。
(49)声音资料(含有声音资料的视频)未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扣1分)
(50)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有其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形。(扣1分)
注41: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的,用来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的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所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8.先行登记保存(2分)
(51)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扣2分)
注42:采取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的按本项扣分。
注43: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执法人员未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的按本项扣分。
(52)未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扣2分)
(53)先行登记保存未在七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扣2分)
(54)先行处置的物品不属于容易损毁、灭失、变质、保管困难或者保管费用过高、季节性商品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未经权利人同意或申请,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直接先行处置。(扣2分)
二、定性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正确(10分)
(55)定性不准确;(扣8分)
(56)违反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扣5分)
注44:包括违反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等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的情形。
(57)根据案件客观事实作出的定性正确,但所引用的法律依据不准确;(扣3分)
注45:例如《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适用错误,《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七)项适用错误等情形,适用本项扣分。适用《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定性、第五十条处罚的,不扣分。
注46:定性处罚准确引用了法律法规或规章依据,但同时又引用了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文件作为依据的,按本项扣分。如果没有引用法律法规或规章作为依据,只将规范性文件或其他文件作为定性处罚依据的,按基本标准扣分。
(58)引用法律依据的条、款、项、目不完整或条、款、项、目表述不准确。(扣1分)
注47:对外执法文书中均应完整引用法律依据具体内容;同一对外执法文书中需多次引用同一法律依据的,应当至少有一处完整引用该法律依据具体内容,否则按本项扣分。
三、处罚适当(8分)
(59)擅自创设罚种;(扣8分)
(60)同一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和主观故意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畸轻畸重,显失公平;(扣8分)
(61)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有关规定,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未予从重、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或不应当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予以了从重、从轻、减轻和不予处罚;(根据不当裁量的程度酌情扣4分或8分)
注48:违法行为显著轻微仍给予较重处罚的扣8分,其他情形扣4分。
(62)实施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扣2分)
(63)其他处罚不适当情形。(扣4分)
四、程序合法、手续完备(14分)
(一)内部审批手续完备、案件移送和立结案规范(5分)
(64)无立案、不予立案、中止调查、终止调查审批手续;(扣5分)
(65)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的;特殊情况下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决定是否立案的;(扣2分)
注49: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此期限;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机构作出结论后未能及时将结论报告送交办案机构(指区县市场监管局或市局)时,立案时间从办案机构收到结论报告之日起算。
注50:法定时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是一定立案的决定。
(66)无案件来源登记表等立案相关材料;(扣1分)
注51:未使用总局统一的案件来源登记表的,按第(153)项扣分;案件来源登记表从案件系统中打印,与总局统一的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一致的,不扣分。案件来源于举报等其他特殊情况的,还应附上举报等立案相关材料,未附相关材料的按本项扣分。
(67)无行政处理决定审批手续或处罚决定的内容与处理决定审批的内容不一致;(扣5分)
注52:先制作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进行审批的,按本项扣分。
(68)超过规定的立案、审核、办案时限,无相关延期手续;(扣3分)
(69)按照市局和所在区县局的规定应当经办案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决定;(扣5分)
注53:有文件编号的机打会议纪要不需要参会人员签名,但案件中必须附有参会人员签名的原始讨论记录,未附原始讨论记录或所附讨论记录参会人员未签名、签名不全的按第(74)项扣分。
注54:按照《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工作规则》规定,应当进行集体讨论的案件,集体讨论时间是在告知后。如在实施告知程序前已进行集体讨论,当事人事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的,未再进行集体讨论的,不扣分;如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规定再次进行集体讨论,未再进行集体讨论的,按本项扣分。
注55:需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按《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工作规则》执行。
(70)案件中止调查情形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71)案件终止调查情形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72)案件符合结案条件的,未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结案,或未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审批表。(扣2分)
(73)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未按相关规定移送;(扣2分)
(74)其他内部审批手续不完备、所需材料不齐全、立结案不规范的情形。(扣1分)
注56:内部审批手续之间有矛盾或不一致、无物品处理审批手续等情形适用本项扣分。
(二)告知程序合法规范(5分)
(75)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罚种、幅度、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时限等事项不全或不准确;(扣2分)
注57:如适用重庆市地方性法规、规章有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范围的,应当引用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相关条文。
注58:告知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从轻、减轻或从重处罚等裁量情节和依据,但对说理性不作要求。
注59:如果告知后当事人未陈述申辩,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未说明采纳了其申辩意见,而处罚决定内容与告知书又不一致的,按本项扣分。
注60:如果出现注59的情形,同时还属于从轻、减轻处罚,但又不符合从轻减轻处罚的相关要求的,还应按相应项扣分。
注61: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向当事人一并告知拟责令退还的数额和期限。
(76)以直接送达方式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权利的,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未给当事人留足五个工作日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时间;以邮寄方式告知的,自邮寄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之日起,未给当事人留足五个工作日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时间;以公告方式告知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未经过三十日(2022年1月1日前的公告时间为六十日)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扣3分)
注62:根据2021年12月24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的规定。
(77)告知程序有其他不合法、不规范的情形。(扣1分)
注63:可以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一并告知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注64:告知书等对外文书中联系人一栏填写一人或二人均可。
注65:告知书应当使用专门的送达回证。
(三)听证程序合法规范(5分)
(78)举行听证,未在七个工作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扣5分)
(79)无听证笔录或未制作听证报告;(扣5分)
注66:案卷材料中需同时具备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否则按本项扣分。
(80)听证笔录中未体现告知听证参加人权利义务的;听证参加人未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听证参加人拒绝签名的未在听证笔录中注明;(扣2分)
(81)听证报告上未明确体现听证主持人的意见或建议;(扣1分)
(82)听证中有其他不合法、不规范的情形。(扣1分)
注67:听证笔录记录不全,如未记录办案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依据和处罚建议,未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未体现质证等情况的,按本项扣分。
注68:公开举行听证,未在举行听证三日前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案由以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的,按本项扣分。
注69:听证通知书联系人填写为一人或二人均可。
(四)依法进行审核(5分)
(83)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未依法进行审核;(扣5分)
注70:先制作或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进行审核的,按本项扣分。
注71:符合法制审核条件的案件,作出处罚决定前未进行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按本项扣分。
注72:听证告知前已进行案件审核,听证告知后当事人申请听证,听证后符合法制审核范围的,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再次进行法制审核,未再次进行法制审核或再次审核未通过的,按本项扣分。
(84)审核人员未对案件管辖、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定性、适用依据、程序、处理适当性等提出明确的意见和建议;(扣1分)
注73:填写“具有管辖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等,属于表明了审核意见,不扣分。
注74:“审核意见和建议”栏、“审核机构负责人意见”栏都应填写明确的意见,不能只填写“建议报局领导审批”等不能体现自己明确意见的文字。
(85)审核有其他不合法、不规范的情形。(扣1分)
注75:办案人员作为自办案件的审核人员实施审核,或审核人员参与审核案件调查处理工作的,按本项扣分。
注76:法制审核人员不具有审核资格的情形适用本项扣分。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未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非初次从事案件审核工作的人员,不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的案件审核人员资格档案中的,按本项扣分。
(五)送达程序合法规范(5分)
(86)未送达除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文书、处罚告知文书以外的其他相关法律文书;(扣2分)
(87)执法文书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扣5分)
注77:执法文书送达方式未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的适用本项扣分。
注78:未经当事人同意和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直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按本项扣分;经当事人同意并签订送达地址确认书,采用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但未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按第(91)项扣分。
(88)收件人与受送达当事人不一致的,无委托书或送达回证未注明收件人与受送达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分)
注79:直接送达的受送达人为自然人,且送达地点为自然人住所地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不需要委托书,但应注明收件人与受送达人之间的关系。
注80:直接送达的受送达人为自然人,送达地点不是自然人住所地,非本人签收的,应有委托书。
注81:直接送达法人或其他组织,送达地点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的,不需要委托书,但应对收件人所在部门、职务等证明与受送达人关系的情况进行说明。
注82:直接送达法人或其他组织,送达地点不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收件人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有委托书。
注83:直接送达法人或其他组织,盖法人或其他组织公章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签名。
注84: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的,未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的,或者未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的,按本项扣分。
(89)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当事人在场的,未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未在七个工作日内送达处罚决定书;(扣1分)
(90)具有一定社会影响,需要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在送达处罚决定书时,未书面告知当事人将向社会公示该处罚信息。(扣1分)
(91)送达程序或送达回证填写有其他不合法、不规范的情形。(扣1分)
注85:收件人签字时间和送达人签字时间送达时间,应当精确到日,根据实际情况,也可精确到“××时××分”;送达地点,应当填写街道、楼栋、单元、门牌号等完整信息。上述内容未完整填写的,按本项扣分;但所填写的送达地点具有唯一性,能够准确指向某一具体地点的,不扣分。
注86:有多个同案当事人的,应各自送达一份文书,只送达一份文书而让多个当事人在同一送达回证上签字的,按此项扣分;处罚决定书漏送了同案当事人的,按基本标准扣分。
注87: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未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的,以及公告未满三十日(2022年1月1日前的公告时间为六十日)的,按本项扣分。
(六)执行程序合法规范(5分)
(92)尚未送达处罚决定书即先予执行;(扣5分)
(93)未附或未足额附具罚没收据;(扣2分)
注88: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未附缴款的相关凭证(如电子发票或POS票据的打印件、复印件等)的按本项扣分。
注89:没收财物,未附没收财物专用收据(电子票)等没收凭证,或者物资有变价款收入,未附相关缴款凭证的,按本项扣分。
(94)未说明没收财物去向;(扣2分)
注90:如销毁没收财物的,应当经负责人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注91:通过拍卖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处理的,应有相应的证明材料。
注92:如没收的物资尚未处理,应当在报送评查案卷时,随卷附上对涉案物资存放等情况的说明。
(95)当事人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无书面申请及证明材料;或办案机关同意后,未书面告知其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扣1分)
(96)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扣5分)
注93:申请强制执行的十个工作日前,未履行催告程序的,按此项扣分。
(97)执行程序有其他不合法、不规范的情形。(扣1分)
注94:销毁物品的应附上照片等证据,未附的按本项扣分。
注95:罚没票据上未标明时间等情形适用本项扣分。
五、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8分)
(98)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审批手续;(扣8分。因办案系统等原因,审批时间超过期限,根据超期时间酌情扣2分、4分)
注96: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等规定,对批准程序有特别规定的,未按特别规定进行审批,按本项扣分。
(99)强制措施针对的主体错误;(扣8分)
(100)强制措施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扣8分)
注97:实施强制措施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当是执法行为依据的实体法,直接引用《行政强制法》作为实施依据的,按本项扣分。
(101)没有必要的书证、物证和检查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当事人有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行为;(扣5分)
(102)采取强制措施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当事人违法行为无直接关系;(扣5分)
(103)无必要采取强制措施而采取;(扣5分)
(104)当事人不在场时,未通知当事人到场;(扣2分)
注98:实施强制措施时,若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其工作人员在场的,无需通知;若当事人是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只有其雇工在场,则应在现场笔录中体现通知当事人到场的具体情况。
(105)未在现场笔录中体现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扣2分)
注99:告知内容应该明确具体,不能笼统记录一句“已经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内容不具体明确的,按本项扣分。
注100:如当场送达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中已告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情况,并在现场笔录中对上述情况作了指引性说明,不扣分。
(106)未在现场笔录中体现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情况;(扣2分)
(107)超过法定期限未对强制措施依法作出处理;(扣3分)
注101:只要超过法定期限没有解除强制措施的,无论处罚决定是否没收,均应按本项扣分。如果案件材料能够看出已经解除强制措施,只是没有审批手续和解除强制措施文书的,按(112)项和(113)项扣分。
(108)强制措施文书未告知或未准确告知救济途径和期限;(2分)
(109)强制措施文书、延长强制措施期限文书、解除强制措施文书未送达;(扣8分)
(110)强制措施文书引用法律法规不完整、不准确;(扣1分)
注102:此处的强制措施文书是指的对外文书,法律依据要求引用到准确的条、款、项、目。
注103:强制措施内部审批文书的法律依据也应准确到条、款、项、目,不符合要求的,按第(152)项扣分。
注104:法条本身只有一款但有多项的应表述为“第X条第X项”,表述为“第X条第一款第X项”的应扣分。
(111)强制措施审批表内容与强制措施决定书内容不对应;(扣2分)
注105:如强制措施文书上的措施种类、物品种类、数量等与审批表不一致的,适用本项扣分。
(112)已解除而无解除强制措施审批手续;(扣1分)
(113)已解除而无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1分)
(114)解除内容与采取措施内容不对应;(扣1分)
(115)(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不能准确反映采取强制措施的财物名称、数量、规格、型号等特征;(扣1分)
(116)(场所、设施、财物)清单无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无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未作说明;(扣1分)
注106:委托保管的,应当规范制作和填写委托保管书。
(117)采取强制措施的财物去向不明;(扣2分)
(118)强制措施程序或文书填写有其他不合法、不规范的情形。(扣1分)
注107:(场所、设施、财物)清单中填写物品的最后一行下面需加上“以下空白”字样。
注108:实施强制措施的期限告知错误等适用本项扣分。对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物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未将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的期间和结果告知当事人的,按本项扣分。
注109:一般情况下要求有扣必有解,但如果直接没收强制措施期限内的物品,在处罚决定书中表述清楚的,无需先解扣再没收。如果属于采取强制措施期限内予以没收而未在处罚决定书中表述清楚的,按本项扣分。
六、案件文书及归档规范(15分)
(一)处罚决定书内容完整、叙述准确、制作规范(10分)
(119)未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扣1分)
注110: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当事人有主体资格证照的,按照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记载事项写明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等信息。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有字号的,以字号名称为当事人名称,同时写明经营者姓名、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当事人主体资格证照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写明注册号或者其他编号。当事人是个人的,按照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记载事项写明姓名、住址、号码等信息。
(120)未清楚写明经调查核实的案件客观事实;(根据未写明案件客观事实的程度酌情扣1分、3分或5分)
注111:不影响定性的事实叙述不清的,按第(132)项扣分。
(121)未列明相关证据;(扣1分)
注112:通常按照主体、行为、裁量情节、涉案财物数量的计算等分类列明。
(122)未写明定性处罚的法律事实;(根据未写明案件法律事实的程度酌情扣1分、3分或5分)
(123)未写明对当事人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及依据;(扣2分)
注113:若只有综合裁量的表述,未引用任何依据作出从轻、从重或减轻处罚的,应当扣分。不轻不重的处罚可以就情形进行表述,未表述的不扣分。
(124)未对违法行为明确定性;(扣2分)
注114:例如虚假宣传行为,应准确表述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方式),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在商品的制作成分(或……方面)方面作虚假宣传的行为”。商标侵权案件中应区分侵权商品是在相同还是类似商品上将商标作相同还是近似的使用,是销售行为还是使用行为等。
注115:责令改正通知书未对违法行为明确定性的,按该项扣分。
(125)未表述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定性处罚的法律依据;(扣5分)
注116:注意完全没有写与没有写准确的区别。
(126)未写明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情况及理由;(扣2分)
(127)未体现货值金额、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等计算过程和结果;(扣1分)
注117:计算过程可以通过计算公式体现,也可以通过文字,把如何得出货值金额、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额的过程表述清楚。
(128)未写明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及期限;(扣2分)
注118:含缴纳违法所得的履行方式。
注119:如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写明了缴款银行及相应帐号,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凭《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缴纳至指定帐户的,属于已经向当事人明确告知缴款帐户的情形,不应扣分。如未在处罚决定书以任何方式向当事人明确缴款银行和帐号的,应扣分。
(129)未写明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和期限;(扣2分)
注120:告知诉讼途径时,应明确向哪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未明确告知的,按本项扣分。市高院确定某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案件的,如果办案单位所在地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在处罚决定书中告知的是该跨区域管辖案件的法院名称,属正确告知,不应扣分。
注121:未明确告知复议机关或告知错误的,按本项扣分。
注122:《责令改正通知书》未写明当事人的救济途径和期限的按本项扣分。
(130)未写明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未加盖处罚机关印章;(扣2分)
(131)落款机关名称与印章名称不一致;(扣1分)
(132)处罚决定书有其他不规范的情形。(扣1分)
注123:有叙事不清楚,语言文字不规范等情形的,按本项扣分。
注124:只要不是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如虚假出资的,当事人已经补足资金;已经拆除违法户外广告等),都应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未写“责令改正”的应扣分。
注125:罚则本身有“责令改正”等类似表述的,无需引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但需写明责令改正的具体内容;罚则本身没有“责令改正”等类似表述,也未引用《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但在处罚决定书中写了“责令改正”等字样的,不扣分。
注126: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未载明教育情况,按此项扣分。
注127:处罚决定书正文尾部只加盖机关印章未落款“某某某市场监管局”的不扣分。
(二)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完整、制作规范(5分)
注128:当第(135)项至(144)项与处罚决定书扣分情形相同时,只在处罚决定书部分扣分,终结报告部分不重复扣分。
(133)未附终结报告或所附终结报告与案件事实无关;(扣5分)
(134)未写明案件由来、立案时间、调查经过及调查终结时间;(扣1分)
注129:在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表述中,应写明案件线索来源、核查及立案等时间。调查终结的时间,应当是所有证据材料取证完毕后,行政处罚告知之前的时间,并应早于尾部落款的报告形成时间。
(135)未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扣1分)
(136)未清楚写明经调查核实的案件客观事实;(根据未写明案件客观事实的程度酌情扣1分或2分)
(137)未写明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扣1分)
注130:案卷内有相互冲突的证据材料,终结报告未写明排除过程的,按第(7)项扣分。
(138)未写明定性处罚的法律事实;(根据未写明案件法律事实的程度酌情扣1分或2分)
(139)未写明对当事人从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理由及依据;(扣1分)
(140)未对违法行为明确定性;(扣1分)
(141)未写明定性、处罚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处罚建议;(扣1分)
(142)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未写明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及理由;(扣1分)
(143)未体现货值金额、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等计算过程和结果;(扣1分)
(144)无承办人签名及报告形成时间或无办案机构负责人签名;(扣1分)
注131:终结报告要求承办人签名,不能直接打印。若实际承办人员多于两人,终结报告只有两人签名的,不扣分。
注132:承办人和办案机构负责人均要求签名,不能直接打印。
(145)终结报告有其他不规范的情形。(扣1分)
注133:有结构叙事不清楚,语言文字不规范等情形的,按本项扣分。
(三)立案、结案审批表填写规范(2分)
(146)案件来源登记表未写明登记时间、案源提供人、当事人、案源内容以及处理意见;(扣1分)
注134:若需核查,未指定至少两名执法人员核查的,按此项扣分。
(147)立案未写明案件线索来源、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名称及条款以及立案建议;(扣1分)
注135:确认立案,未指定至少两名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的,按此项扣分。
(148)结案未写明案件名称、结案情形、处罚决定内容、处理决定日期、结案的理由、建议及意见等。(扣1分)
(四)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填写规范(2分)
(149)案件名称未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涉嫌+违法行为性质+案”的方式表述的;(扣1分)
(150)当事人的主要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理由、依据及内容填写不清的;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未写明复核意见或听证意见的。(扣1分)
(五)有关事项审批表填写规范(2分)
注136:除立案审批、不予立案审批和行政处理决定审批外,其他需要提请机关负责人审批的环节都使用有关事项审批表。
(151)案件名称或审批事项填写不规范、不准确;(扣1分)
注137:通过网上流程打印的文书,如案件名称系网上自动生成的,案件名称出现不规范情况,不扣分。
(152)审批理由及依据表述不清楚,未写明简单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扣1分)
注138:内部审批文书中对于违法行为的认定依据及处罚依据未具体到条、款、项、目的,按本项扣分。
注139: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审批时,解扣的依据如果实体法有的就引用实体法,如果没有的就引用《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六)其他(2分)
(153)未使用统一格式的办案文书;(扣1分)
注140:《强制执行申请书》可按照所在地法院的要求制作;通过网上流程打印的文书格式出现与总局格式文书范本不一致的,不扣分。按照内部管理规定制作的内部审批文书,在不违反相关程序规定的情况下,不扣分。
(154)文书填写制作有其他不规范的情形;(扣1分)
注141:走网上流程的立案审批表等内部文书是打印的不扣分。不走网上流程的内部文书未手工签名的应扣分。
注142:内部文书中要求签字的地方不要求盖章,未盖章的不应扣分。
注143:处罚决定书上有没有验证码不属于案件评查的扣分事项。
注144:内部文书中涂改过多的应扣分,影响不大的不用扣分,最好是盖上校对章。
(155)案卷封面书写不规范,案件材料正卷、副卷归档不规范,装订顺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等归档不规范情形。(扣1分)
注145:如案卷封面排列上略有不同、正卷或副卷内的装卷顺序略有不同、保管期限和归档号未填写或未填写准确等情形,都不扣分。将应装入副卷的材料装入正卷中、装订顺序极其混乱、案卷未编页码等属于较严重的不规范情形,应按本项扣分。
注146:采取(解除)强制措施审批表应当纳入副卷归档。
注147:调查材料较少的可以不单独装订正副卷,分为正副卷前后装订也可。
附件2
立案案件登记簿
填报单位: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办案机构 |
备注 |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注:1.案件名称由“当事人姓名(名称)+违法行为性质+案”构成。
2.办案单位:具体到队、科、所。
3.不管是否执行完毕,以下发处罚决定书为标准报送。
附件3
行政处罚案件评查阅卷记录
被考核单位:
评查案件名称:
评查人员及单位:
适用的评查标准:
得分:
基本标准
1、
2、
3、
......
一般标准
如:1、(152)项,审批理由及依据表述不清楚,未写明简单的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的理由及法律依据,扣1分。理由:副卷P12中提请不予公示的理由表述有误,且未写明具体的法律法规依据。
2、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