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黔江区2022年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黔江区2022年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监管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片区市场监管所,各相关科室,执法支队,消委会:
经局领导同意,现将《黔江区2022年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监管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黔江区2022年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监管工作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根据市药监局《2022年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监管工作计划》,结合辖区监管实际,制定本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格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市药监局工作部署和全区市场监管工作安排,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科学监管,履职尽责,切实加强医疗器械质量全生命周期监管,全面落实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保障水平,坚守医疗器械安全底线,确保人民群众用械安全有效,促进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职责分工
(一)医疗器械监管科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区2022年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监管工作,负责制定年度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计划,汇总上报医疗器械监管情况报表和工作总结。
(二)各片区市场监管所负责做好本辖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飞行检查、抽样、案件查处和网络销售监管等工作,及时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监管信息录入重庆市药品智慧监管平台。
(三)执法支队负责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大案要案查处。
三、全面加强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监管工作
(一)日常监督检查
1.确定监管级别。各片区市场监管所要按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要求,每年度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级别(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级别分类依据见附件1)进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对企业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新增经营业态等特殊情况可及时调整确定企业监管级别并开展监管相关工作。
2.落实监管频次。确定为三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确定为二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每两年检查不少于一次;确定为一级监管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每年随机抽取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3年内达到全覆盖(结合往年监管情况)。对整改企业跟踪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直至企业整改到位。根据监管需要确定角膜接触镜类和计划生育类产品的检查频次,原则上不少于三级监管的频次。对本年度和上一年度医疗器械监督抽验不合格的企业,每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3.日常监管重点。严厉打击无证经营、经营无证产品、从非法渠道购进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无证医疗器械和翻新医疗器械、进口销售过期、淘汰、篡改说明书标签标识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未建立、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违法进行互联网销售的行为,严查非法经营注射用透明质酸钠、隐形眼镜等群众使用量大、关注度高产品的行为,严查对贮存和运输有特殊要求的产品,保证冷藏冷冻的产品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冷链无缝衔接,确保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识要求。
(二)进一步落实《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标准和依据,各相关科所要全面掌握本地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的宣贯力度,着力抓好督促企业自查和整改,提升企业的自我管理、自我规范的质量意识和水平;要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标准和要求对经营企业开展监督检查,深入查找企业存在问题的根源,采取有力措施,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规范》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落实《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1.坚持《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宣贯工作常抓不懈,切实开展对辖区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的政策宣贯工作,督促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2.扎实做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工作,行政审批科要对企业填报的备案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规定的,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
3.切实做好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交易监测信息处置工作,在收到市药监局移交的网络监测信息后相关科所应及时组织核查处置,并按时限向国家药监局和市药监局报送反馈核查处置结果,反馈处置率务必达到100%。
(四)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
1.各片区市场监管所要严格落实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飞行检查频次,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家数应不少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总数的3%,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家数应不少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总数的10%,按要求报送附件3。
2.飞行检查重点对象:一是市抽中存在不合格产品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二是进口医疗器械境内代理人;三是无菌植入类、体外诊断试剂类高风险产品经营企业;四是既往监管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或投诉举报较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3.做好飞行检查企业后处置工作,对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企业应责令停止经营,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对涉及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严处,并跟踪复查。
(五)全面落实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制度
采取公告、通知等形式告知企业全面落实年度自查报告制度,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对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开展自查,确保每年自查报告上报率100%,对未及时上报的企业依法予以查处。
四、切实做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管工作
(一)认真执行全面自查规定
根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要严格落实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年度自查制度,每年初将上年度书面自查报告上报所在地片区市场监管所。日常检查时,督促医疗机构对是否建立并执行采购、验收、贮存、使用、养护、转让等质量管理全过程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医疗器械使用质量安全问题等内容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汇总上报所在辖区的片区市场监管所。
(二)全面落实日常监管制度
1.监管频次。各片区市场监管所要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重点、监管频次和覆盖率,对二、三级医院监督检查每年应达到100%的全覆盖,对存在较高风险的医疗器械、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以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当实施重点监管,不限监管频次。
2.检查要求。重点加强对使用单位建立和执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纳入监管档案。同时,根据检查需要,对相关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维修服务机构等可展开延伸检查。
3.检查重点。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填写《黔江区2022年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记录表》(附件2),并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采购和进货查验:严防无证产品流入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购货时应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备案凭证,采购产品应进行进货验收并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防止不符合验收要求的设备投入使用。
(2)在用设备的质量管理:使用单位应对在用医疗器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严防非法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设备或不符合安全有效要求的医疗器械设备继续使用,确保在用设备质量管理责任的落实。
(3)医疗器械产品可追溯性:对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应当建立使用记录,使用期限长的大型医疗器械应当逐台建立使用档案。
(4)贮存运输要求:确保冷藏冷冻的产品在运输、贮存过程中冷链无缝衔接,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识要求。
(5)在用医疗器械转让行为:医疗器械使用单位之间转让在用医疗器械应严格遵守《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维护保养不及时、超出使用有效期等原因对医疗器械质量管理造成不良影响。
(三)开展使用未经注册医疗器械专项检查
各科所在对使用单位开展日常检查时,要同时开展使用无证医疗器械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使用无证医疗器械和翻新医疗器械等不法行为。
(四)加强对疫情防控医疗器械使用监管
一是要摸清新冠病毒检测点情况,建立监管档案,重点加强检测点使用试剂的采购、储存、使用等环节的排查,督促各检测点做好各种记录、建立和维持应有的储运条件,规范开展新冠病毒检测;二是要强化定点诊治医疗机构和隔离点使用的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监管,杜绝不合格产品或来源不明的产品流入;三是要加强医院周边零售机构(自动售货机)销售医用口罩的排查,加大对非医用口罩冒充医用口罩的打击力度。
五、扎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
(一)全面落实药品安全专项打击整治行动
按照重庆市药监局、重庆市市场监管局、重庆市公安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打击整治行动的方案》要求的时间节点、整治任务、整治措施、工作要求细化有关工作,深入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专项整治,确保医疗器械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按照《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药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渝药监办发〔2022〕1号)、《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22年重庆市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渝药监办械管〔2022〕7号)要求,聚焦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等开展专项整治,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进行梳理分析,开展风险研判,建立风险隐患台账(附件5),完善清单出入库管理,着力防范化解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切实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公众用械安全。各片区市场监管所要督促辖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于2022年5月31日前开展全面自查,填写自查表(附件8、9),由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鼓励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借助第三方检查机构,协助分析排查风险隐患。5月底前,辖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将自查表报所在地相应的片区市场监管所。
1.聚焦重点产品
(1)疫情防控类医疗器械。重点排查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和医用防护服等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特别是疫情以来既往检查检验、监测评价、投诉举报等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管,特别是对承担防疫物资储备的经营企业、新冠检测试剂经营企业、定点救治医院、新冠病毒检测点、隔离点等经营使用单位要加强监管,重点关注体外诊断试剂储存和冷链运输管理,网络销售疫情防控医疗器械相关产品。做好对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核查企业是否到辖区监管部门报备,重点检查企业经营的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是否经注册批准并具备合格证明文件,产品说明书是否载明消费者个人自行使用说明,是否做好进货查验和销售等记录,查看产品运输、储存条件是否符合标签和说明书的标示要求等。
(2)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聚焦冠脉支架、人工关节等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重点排查中选产品配送单位是否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或者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并做好相应记录;医疗机构是否按照规定做好中选产品的采购、验收和贮存等质量管理。
(3)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组织对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企业开展全面风险排查。重点排查经营企业是否未经许可(备案)从事经营(网络销售)医疗器械,是否经营(网络销售)未取得注册证或备案凭证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是否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是否购进或者使用未经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各片区市场监管所对无菌和植入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单位总数的15%。
2.聚焦重点企业
(1)既往发现问题较多企业。重点梳理既往监督检查、飞行检查和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对“屡禁不止”的问题企业有针对性地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抽检提示存在多次不合格的企业及不合格率较高的品种以及监测评价发现不良事件较多的企业和品种,提高检查频次,加强跟踪抽检。对监督检查、跟踪抽检仍不合格,存在严重问题的,依法责令停止经营。全面梳理投诉举报情况,梳理典型问题和共性问题,对尚未完成调查处置的问题线索要一抓到底,及时开展调查,确保一查到底、查实查清,切实排除产品质量安全隐患。
(2)社会关注度高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针对贴敷类医疗器械,重点排查经营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说明书宣传、展示、发布产品适用范围等信息。针对射频治疗设备、整形填充材料、整形用注射填充物、注射针等可用于医疗美容的医疗器械,角膜接触镜(含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及其护理产品、眼视光医疗器械、眼用粘弹剂等青少年近视防治相关医疗器械,避孕套、HIV试剂等艾滋病防治医疗器械,各片区市场监管所要梳理本辖区相关经营、使用环节重点检查企业(单位),建立重点企业(单位)清单,对清单内的企业(单位)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排查进货渠道、供货方资质、产品资质、购进验收记录、销售记录及贮存条件等内容,查处销售和使用未经注册(备案)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
3.聚焦重点环节
(1)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环节。全面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行为及许可(备案)工作,重点清理未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要求,违规下放医疗器械许可(备案)事项、降低准入条件、不依法现场核查经营条件办理许可或者备案后未依法现场核查的企业;发现未经许可经营、超范围经营、经营无证医疗器械、通过伪造资质证明文件、出租出借证照等违法购进销售医疗器械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2)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环节。持续加大“线上清网,线下规范”治理力度,重点排查疫情防控医疗器械、投诉举报和舆情关注较为集中的医疗器械。重点关注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是否按要求展示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以及所售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在网上发布的医疗器械适用范围、禁忌症等信息,是否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或者备案从事网络销售、提供伪造的经营证照进驻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范围超出其经营许可或者备案范围、产品销售时对产品断言功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各片区市场监管所对辖区内网络销售企业监督检查每两年不少于一次,对无法查实违法主体的,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监管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网信办等6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工作切实加强监管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9〕11号)的要求,继续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矫正监管工作,重点对中小学周边开展视力矫正机构违规销售医疗器械和夸大宣传治疗近视监督检查,打击各类非法经营、使用眼视光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坚决查处视力矫正机构无证销售医疗器械和使用无铭牌、无标识、无批准文号的“三无”产品行为,坚决纠正视力矫正机构虚假宣传、夸大疗效现象,净化市场秩序,维护儿童青少年健康权益。
(四)经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监管
按照《总局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行为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5〕48号)要求,继续开展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经营企业年度监督专项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行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用械安全。
(五)避孕套质量安全监管
按照《总局关于加强避孕套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30号)要求,继续开展避孕套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避孕套质量安全的监管,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用械安全。
(六)农村地区及城乡结合部专项整治
要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要求,突出加大对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开展医疗器械安全突出问题的检查力度,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问题和监管薄弱环节开展“农村地区及城乡结合部专项整治”,着力解决医疗器械安全领域突出问题。
(七)医疗美容医疗器械专项整治
严格落实《国家药监局器械监管司关于印发可用于医疗美容医疗器械产品名录及检查工作要点的函的通知》要求,按照“可用于医疗美容医疗器械产品名录及经营、使用环节常见违法违规行为与检查要点”的内容,加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经营企业是否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经营或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否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产品标注的适用范围、产品型号等许可事项与注册证载明信息是否一致,产品是否在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产品标签、说明书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一致,进口产品是否有中文标签、说明书;是否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或使用的医疗器械是否从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采购等,确保公众用械安全。
六、持续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机构要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并开展相关工作。一是要持续加强监测体系能力建设,持续提升基层监测部门不良事件监测评价能力,有效挖掘并及时处置不良事件可疑风险;二是要重点落实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监测工作主体责任,结合医疗器械不良事件专项检查工作,通过专项培训和实操实训等基本形式,提高自觉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意识;三是要着力推进各项专项监测工作,完善主动监测工作模式,加强“十四五”重点监测哨点医院建设,推动不良事件自动报告信息化系统试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报告主渠道作用;四是要持续关注医疗器械重点产品风险防控,巩固常态化防疫用械风险监控措施,重点锁定防疫产品、集采中标产品和创新产品风险情况,全面保障重点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五是要充分发挥监测工作技术支撑作用,继续完善监测工作规范和制度,积极参与监管科学行动创新研究项目,探索医疗器械上市后风险监测新方法和新思路,为监管工作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撑。
七、按时完成医疗器械质量抽检工作
按照《黔江区2022年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工作方案》要求,科学实施抽验,强化问题产品处置。按时完成市级医疗器械质量抽检任务,规划适当的医疗器械柔性抽验批次,结合辖区监管实际自行决定抽验品种,增强监督抽验的靶向性。强化监督抽检后处置,加强产品召回工作,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缺陷、监督抽检发现不合格产品,依法依规对企业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公开监督抽检结果、召回信息、问题产品处置情况。
八、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各科所队要充分利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治理检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善于发现案源,按照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要求,深入开展医疗器械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查处一批大案要案,公布一批典型案例,移送一批犯罪线索,消除一批风险隐患。一是依法依规严查无证经营、经营使用和网络销售无证、翻新医疗器械、从非法渠道购进医疗器械、进口销售旧医疗器械、篡改说明书标签标识、未按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储运医疗器械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查未建立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行为,严查利用体验式、会销等营销方式进行无证、超范围经营医疗器械与经营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的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加强涉及可用于医疗美容医疗器械的案件查处,保持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屡次违规的企业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对查处涉及高风险医疗器械案件,要及时追控涉案产品;二是要强化大案要案查处工作,对涉及医疗器械的大案要案应及时报医疗器械监管科汇总向市药监局报告;三是要加强部门联动,加强案件行刑衔接,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涉嫌非法行医的及时移交区卫生健康委,同时落实“处罚到人”的要求,对直接责任人员实施联合惩戒;四是对涉嫌违纪问题线索,及时通报纪检监察部门;五是要严格按照相关行政执法文书等规章办理案件,做到统一办案尺度,严格信息发布,不断规范执法行为。
九、进一步加强法规宣贯培训
组织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对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规范性配套规章和文件开展宣贯培训,提高安全质量管理的法律意识,督促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主体责任落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要按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相关岗位人员开展法规和技术规范培训,不断提升医疗器械质量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开展好2022年“全国医疗器械安全宣传周”活动,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促使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理解、支持、参与医疗器械安全工作。加强基层医疗器械监管人员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现场检查指导、探讨交流等多种方式,强化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及实用培训,提升监管人员素质能力,提高监管队伍能力。
十、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监管工作
各科、所、队要高度重视医疗器械监管工作,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坚守安全底线,依法行政,履职尽责,统筹推进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监管工作,高质量完成年度医疗器械监管目标任务。
(二)强化信息报送工作
各片区市场监管所要对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在2022年10月25日前上报年度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监管工作总结至医疗器械监管科,总结包括对辖区内经营和使用环节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处理措施、相关意见和建议等,由医疗器械监管科汇总后上报市药监局。
相关附表(电子版)报送时间:
1.月报表(附件10、11)请各片区市场监管所于每月15日前上报,月报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统计信息系统报表附件12)请各片区市场监管所于每月最后一天上报。
2.每季度报表(附件6、7)请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2日前(第四季度需在11月25日前)上报,附件6请各片区市场监管所报送,附件7请行政审批科报送。
3.半年报表(附件3、4)请各片区市场监管所于6月5日前上报。
4.年度报表(附件3、4、5)请各片区市场监管所于10月25日前上报,医疗器械监管科汇总各报表后上报市药监局。同时,在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各科所队要及时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监管信息录入重庆市药品智慧监管平台。
联系人:彭芳,联系电话:85083873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级别分类依据
2.黔江区2022年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记录表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工作报表(半年、年报)
4.2022年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监管工作数据(半年、年报)
5.2022年医疗器械监管部门风险隐患整治销号清单(年报)
6.2022年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表(季度报)
7.2022年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清理)(季度报)
8.2022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风险隐患自查表
9.2022年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风险隐患自查表
10.医疗器械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风险台账
11.医疗器械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12.医疗器械经营、使用日常监管情况
附件1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管级别分类依据
一、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为三个监管级别。三级监管为风险最高级别的监管,主要是对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涉及的经营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的经营企业,上年度存在行政处罚且整改不到位和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经营企业进行的监管。二级监管为风险一般级别的监管,主要是对除三级监管外的经营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的批发企业进行的监管。一级监管为风险较低级别的监管,主要是对除二、三级监管外的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进行的监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涉及多个监管级别的,按最高级别对其进行监管。
二、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包含以下产品:
(一)无菌类:1、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含自毁式、胰岛素注射、高压造影用);2、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针(含牙科、注射笔用);3、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含精密、避光、压力输液等各型式);4、一次性使用静脉输液针;5、一次性使用静脉留置针;6、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器;7、一次性使用输血器;8、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9、一次性使用麻醉穿刺包;10、人工心肺设备辅助装置(接触血液的管路、滤器等);11、血液净化用器具(接触血液的管路、过滤/透析/吸附器械);12、氧合器;13、血管内造影导管;14、球囊扩张导管;15、中心静脉导管;16、外周血管套管;17、动静脉介入导丝、鞘管;18、血管内封堵器械(含封堵器、栓塞栓子、微球);19、医用防护口罩、医用防护服。
(二)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类:1、普通骨科植入物(含金属、无机、聚合物等材料的板、钉、针、棒、丝、填充、修复材料等);2、脊柱内固定器材;3、人工关节;4、人工晶体;5、血管支架(含动静脉及颅内等中枢及外周血管用支架);6、心脏缺损修补/封堵器械;7、人工心脏瓣膜;8、血管吻合器械(含血管吻合器、动脉瘤夹);9、组织填充材料(含乳房、整形及眼科填充等);10、医用可吸收缝线;11、同种异体医疗器械;12、动物源医疗器械。
(三)体外诊断试剂类:1、人传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第三、四类危害)检测相关的试剂;2、与血型、组织配型相关的试剂;3、其他需要冷链储运的第三类体外诊断试剂。
(四)角膜接触镜类:软性角膜接触镜。
(五)设备仪器类:1、人工心肺设备;2、血液净化用设备;3、婴儿保育设备(含各类培养箱、抢救台);4、麻醉机/麻醉呼吸机;5、生命支持用呼吸机;6、除颤仪;7、心脏起搏器;8、一次性使用非电驱动式输注泵;9、电驱动式输注泵;10、高电位治疗设备。
(六)计划生育类:避孕套(含天然胶乳橡胶和人工合成材料)。
附件2
黔江区2022年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监督检查记录表
被检查单位名称: | ||||
被检查单位地址: | ||||
被检查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 ||||
检查人员签字: | ||||
检查 项目 |
检查内容 |
发现的问题 |
整改情况 | |
机构 与人员 |
是否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医疗器械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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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由其指定的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其他部门或者人员不得自行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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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文件 |
是否收集了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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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医疗器械采购管理制度、医疗器械进货查验管理制度、医疗器械贮存管理制度、医疗器械使用前质量检查制度、医疗器械使用记录管理制度、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管理制度、医疗器械转让捐赠管理制度、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销毁管理制度、医疗器械使用档案管理制度、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管理制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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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 与设施 |
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是否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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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是否监测和记录贮存区域的温度、湿度等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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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 环节 |
是否建立供货商档案并保存相关资质(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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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的医疗器械产品是否有合格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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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的医疗器械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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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货 验收 |
是否未建立进货查验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包括采购记录、验收记录、随货同行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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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 |
冷藏冷冻的产品是否在运输贮存过程中冷链无缝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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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医疗器械的温湿度等条件是否符合产品说明书标签标示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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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 |
是否记录了产品有效期并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记录。 |
|||
使用 记录 |
是否有植入介入类医疗器械使用记录并永久保存,记录是否可追溯。 |
|||
是否有医疗器械维护维修记录。 |
||||
是否有大型医疗器械使用档案。 |
||||
是否有一次性医疗器械销毁记录。 |
||||
转让和不良事件监测 |
转让、捐赠的医疗器械是否有合法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 |
|||
转让、捐赠的医疗器械是否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检验合格报告。 |
||||
是否按照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有关规定报告并处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可疑不良事件。 |
附件3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工作报表(半年、年报)
上报单位: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基本情况 |
企业 总数 |
飞行检查家数 |
飞行检查比例 |
责令限期整改家数 |
责令停业 整改家数 |
警告 家数 |
行政处罚家数 |
罚款 家数 |
罚款 金额 |
整改到位家数 |
整改到位率 |
注销吊销数量 |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基本情况 |
企业 总数 |
飞行检查家数 |
飞行检查比例 |
责令限期整改家数 |
责令停业 整改家数 |
警告 家数 |
行政处罚家数 |
罚款 家数 |
罚款 金额 |
整改到位家数 |
整改到位率 |
注销吊销数量 |
飞行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简述 |
||||||||||||
填表说明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家数应不少于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总数的3%,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家数应不少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总数的10%。 |
上报人: 办公电话: 手机:
附件4
2022年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监管工作数据(半年、年报)
上报单位: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类 别 |
辖区经营 企业使用单位数 |
出动检查人次 |
出动检查车次 |
检查 家次 |
发现风险隐患数量 |
责 令 整 改 数 |
整改落实数量 |
投诉 举报 受理 数量 |
受理(处理)舆情(条) |
行政处罚情况 |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 |
通报卫生计生部门案件数 |
重点案件情况 | |||||||
立案 查处 数企业数 |
查封(扣押)假冒伪劣医疗器械的数量 |
警告(单位)数 |
罚款(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万元) |
没收非法医疗器械(个) |
责令停业(单位)数 |
吊销许可证(个) | |||||||||||||
经营 企业 |
||||||||||||||||||||
使用单位 |
上报人: 办公电话: 手机:
附件5
2022年医疗器械监管部门风险隐患整治销号清单(年报)
上报单位: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风险隐患描述 |
建档日期 |
销号日期 |
风险隐患 监管负责人 |
联系方式 |
单位及职务 |
备注 |
1 |
|||||||
2 |
|||||||
3 |
填报人:联系电话:
备注:1.本表数据为累计。2.请注意本表和附件6.7的逻辑关系。
附件6
2022年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表(季度报)
(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2日前报)
整治项目 |
企业总数 |
出动人员人次 |
检查企业家次 |
责令改正家次 |
完成整改家次 |
约谈企业数 |
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含简易处罚程序) |
企业罚没款(万元) |
处罚主要责任人 |
人员罚款(万元) |
责令停业数 |
吊销经营许可证数 |
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企业数 |
移送公安机关案件数 |
移交卫生主管部门线索数 |
移交通信管理部门违法网站数 | ||
重点 产品 |
新冠病毒检测试剂 |
经营 |
||||||||||||||||
使用 |
||||||||||||||||||
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 |
配送 |
|||||||||||||||||
使用 |
||||||||||||||||||
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 |
经营 |
|||||||||||||||||
使用 |
||||||||||||||||||
重点 企业 |
既往监管发现问题较多的企业 |
经营 |
||||||||||||||||
使用 |
||||||||||||||||||
贴敷类医疗器械 |
经营 |
|||||||||||||||||
可用于医疗美容的医疗器械 |
经营 |
|||||||||||||||||
使用 |
||||||||||||||||||
青少年近视防治相关医疗器械 |
经营 |
|||||||||||||||||
使用 |
||||||||||||||||||
艾滋病防治相关医疗器械 |
经营 |
|||||||||||||||||
重点 环节 |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企业 |
|||||||||||||||||
经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监管 |
||||||||||||||||||
重点 关注 |
避孕套质量安全监管 |
|||||||||||||||||
城乡农村接合部专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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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统计报表内数据应为排查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截至2022年X月X日的累计数据。 |
填报单位: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7
2022年医疗器械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情况表(季度报)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备案清理)(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2日前报)
填报单位: 报送日期: 年 月 日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数量 |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数量 |
清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备案凭证数量 | ||||||||
企业主动注销许可证数量(个) |
申报资料不实等被撤销许可证数量(个) |
严重违法经营被吊销许可证(个) |
因不具备经营条件且无法取得联系公告注销许可证数量(个) |
其他清理许可证数量(个) |
企业主动取消备案凭证数量(个) |
申报资料不实等被取消备案凭证数量(个) |
因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公告标注备案凭证数量(个) |
其他清理备案凭证数量(个) | ||
备注:本统计报表内数据应为排查整治工作开展以来截至2022年X月X日的累计数据。
附件8
2022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风险隐患自查表
企业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序号 |
自查要点 |
自查情况 |
原因分析 |
整改措施 |
整改结果 |
1 |
是否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 |
||||
2 |
是否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 |
||||
3 |
是否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 |
||||
4 |
是否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 |
||||
5 |
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是否未按照规定进行整改。 |
||||
6 |
是否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
||||
7 |
企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贮存、配送服务,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
||||
8 |
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以及第三类医疗器械零售业务的企业是否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销售记录。 |
||||
9 |
网络销售的企业是否办理网络销售备案,相关备案情况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变更备案。 |
||||
10 |
自建网站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是否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 |
||||
11 |
网络销售企业入驻的第三方平台是否取得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 |
||||
12 |
其他 |
||||
本人承诺自查报告及相关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企业质量负责人(签名):(企业盖章)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名):年月日 |
附件9
2022年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风险隐患自查表
单位名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序号 |
自查要点 |
自查情况 |
原因分析 |
整改措施 |
整改结果 | |
1 |
是否建立覆盖质量管理全过程的使用质量管理制度。 |
|||||
2 |
是否对医疗器械采购实行统一管理,指定部门或者人员统一采购医疗器械。 |
|||||
3 |
是否从具有资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是否索取、查验供货者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等证明文件。对购进的医疗器械是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并按规定进行验收。对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是否核实储运条件。 |
|||||
4 |
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进货查验情况并按规定保存记录。 |
|||||
5 |
贮存医疗器械的场所、设施及条件是否与医疗器械品种、数量相适应。 |
|||||
6 |
是否存在购进和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等情形。 |
|||||
7 |
是否建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管理制度。对需要定期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的医疗器械,是否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进行检查、检验、校准、保养、维护并记录,及时进行分析、评估,确保医疗器械处于良好状态。 |
|||||
8 |
由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维修服务机构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是否与其约定明确的质量要求、维修要求等相关事项,是否在每次维护维修后索取并保存相关记录;自行对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的,是否加强对从事医疗器械维护维修的技术人员的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档案。 |
|||||
9 |
其他 |
|||||
本人承诺自查报告及相关记录真实、完整、可追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月日 |
附件 10
医疗器械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风险台账
序号 |
风险类别 |
风险点(具体表现) |
风险等级 |
整改措施 |
整改时限 |
责任领导 |
责任单位 |
责任人及联系方式 |
配合单位 |
是否入库(是/否) |
出入库时间 |
报送单位 |
1 |
特别重大 |
区县局主要领导 |
区县局科所 |
具体人名电话 |
是 |
*月*日入库*月*日出库 |
||||||
市局分管领导 |
市局处室 |
具体人名电话 |
||||||||||
2 |
重大 |
区县局主要领导 |
区县局科所 |
具体人名电话 |
是 |
*月*日入库*月*日出库 |
||||||
市局分管领导 |
市局处室 |
具体人名电话 |
||||||||||
3 |
较大 |
区县局领导 |
区县局科所 |
具体人名电话 |
是 |
*月*日入库*月*日出库 |
||||||
市局处室负责人 |
市局处室 |
具体人名电话 |
||||||||||
4 |
一般 |
科所负责人 |
区县局科所 |
具体人名电话 |
否 |
已化解/未化解 |
||||||
填表人:填表时间: | ||||||||||||
备注:1.风险类别请填医疗器械;2.本表为各片区市场监管所每月排查的全部风险,较大及以上风险均需入库,一般风险根据实际情况由各单位自行确定;3.本表请各片区市场监管所在每月15日前上报医疗器械监管科。 |
附件11
医疗器械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情况汇总表
单位 |
排查企业(家次)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排查风险隐患(个) |
开展风险研判(次) |
责令整改企业(家次) |
一般程序立案(件) |
罚款 |
填表人:填表时间: | |||||||
备注:1.排查企业含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2.本表排查风险隐患个数应与附件10数据一致;3.本表请各片区市场监管所在每月15日前上报医疗器械监管科。 |
附件12
项目 |
计量单位 |
代码 |
数量 |
甲 |
乙 |
丙 |
01 |
检查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家次 |
家次 |
01 |
|
省级及以下组织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飞行检查 |
家次 |
02 |
|
存在违法违规的企业或单位 |
家次 |
03 |
|
完成整改的企业或单位 |
家次 |
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