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平竞争审查内部流程
第一条 为保障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局各科室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内部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第三条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内部审查的,不得出台。
第四条 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按照“谁起草,谁审查”的原则,由本局各科室负责本部门拟出台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在文件起草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随相关文件材料送法治科合法性审核。法治科审核通过后,上报分管领导审定。
第五条 书面审查结论由各起草科室存档;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第六条 各科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和定期评估。
第七条 各科室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二)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三)明确实施期限。
第八条 各科室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第九条 对以往出台的存在排除限制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停止执行或者调整相关政策措施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各科室应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当年度的公平竞争内部审查情况表报送到价监竞争科汇总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