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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9-15

当事人:黔江区香晨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4XXXXXTRM6L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桂花居委2组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X建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饮服务,食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当事人在重庆市黔江区冯家街道桂花居委2组XX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是一家小型餐饮餐馆。当事人于2023年5月23日生产的红糖馒头被本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抽检,经检验,该批次馒头糖精钠超标。当事人生产的馒头抽样基数为2kg(20个),抽样数量1kg(10个);馒头的出售单价为1元/个,该批次馒头货值金额共计20元。当事人售出抽检批次的馒头20个(其中10个用于抽检、10个用于自售),违法所得金额为2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抽检机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1份、相关照片打印件6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经营糖精钠超标的红糖馒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

本局于2023年09月0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渝黔江市监告字〔2023〕149号),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含有糖精钠的馒头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具体处罚如下:1、罚款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0元。

    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 年0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