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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3-31

    当事人:李贤明

类型:自然人

场所: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河滨南路东段350号

2022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河滨南路东段350号的李贤明经营的黔江区芳萩宾馆开展检查过程中,在地下1楼发现活的黑眉锦蛇和乌梢蛇,其中黑眉锦蛇共22.4斤,乌梢蛇共10.5斤。

经查,上述黑眉锦蛇和乌梢蛇是李贤明在农村收购药材过程中从农户手中收购,不能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当事人将收购的上述黑眉锦蛇和乌梢蛇直接销售给个人用于食用或进行烤干后进行销售。

经重庆市黔江区林业局鉴定,上述蛇属蛇亚目 Serpentes游蛇科 Colubridae乌梢蛇 Zaocys dhumnades,黑眉锦蛇 Elaphe taeniura,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国家三有野生动物”,根据《野生动物极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2017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评估货值金额共计11×300=33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区公安局移送的行政案件权力义务告知书复印件2份、询问笔录复印件3份及重庆智虹蛇类养殖有限公司资质复印件2张、鉴定意见书1份、黔江区芳萩宾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相关照片打印件2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3年3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渝黔江市监告字〔2023〕33号),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眉锦蛇和乌梢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的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一条:“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及时纠正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符合《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二)及时纠正并如实陈述违法行为;”规定的情形,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规模不大,影响较小,结合本地经济发展状况,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进行从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1] 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扣押的黑眉锦蛇和乌梢蛇;2、罚款6600元。

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局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