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市监处罚〔2024〕156号
当事人:西山区事爱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112MACKFAQR23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万达广场8幢6楼2-1873号
法定代表人:张*波
2024年6月3日,本局收到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移交案源线索,称西山区事爱食品店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收到案源线索后,本局执法一大队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从事网络经营活动中有刷单行为,遂于2024年8月8日将该线索移交执法五大队调查处置。当事人刷单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8月12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对委托代理人徐*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2024年9月25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23年5月,在淘宝平台开设名为“HEM旭森硬根粉”的淘宝店铺,主要销售包装上印有NATURAL HERBAL COFFEE和HE-MINT字样的两种咖啡以及Sakura樱日本马来西亚私护紧致缩阴凝胶三种商品,商品发货地及实际经营地为重庆市黔江区濯水镇。
2023年6月至2024年5月期间,当事人通过淘宝平台销售上述三种商品产生的订单共89笔,其中,与顾客真实交易产生的订单共32笔,其余57笔是当事人为了提高其淘宝店铺商品的销量,以聘请微信好友假扮顾客在其淘宝店铺下单购买上述三种商品,并通过快递向其发送空包裹,然后通过微信转账将商品价款及报酬付给微信好友的方式进行刷单产生的订单。
本局对当事人开展调查之后,当事人对淘宝店铺中销售的所有商品进行了下架处理,并停止经营淘宝店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西山区事爱食品店涉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等的行为案部分资料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部分刷单付款记录及订单信息截图打印件1份、《协助调查函》1份、《协助调查函回函》及附件资料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虚假交易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下架商品、停止销售的截图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已停止违法行为的事实。
2024年10月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渝黔江市监罚告〔2024〕150号),将拟对其实施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为了提高其淘宝店铺商品销量,以刷单的方式进行虚假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对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理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但鉴于其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影响面、危害性较小,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以及《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准》规定的情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对商品的销售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局出具的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指定的代收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8日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