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4年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执法案件典型案例(第二批)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区集中整治工作专班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的工作要求,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行为,今年以来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围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整治行动重点任务,坚持问题导向、压实各方责任,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如下。
一、黔江区**电动车经营部经营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的行为案
2024年10月30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黔江区**电动车经营部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立即停止销售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产品,并处罚款0.1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专项整治。2024年9月13日组织执法人员对黔江区**电动车经营部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经营部待售的2台某品牌电动自行车未按照产品合格证中要求安装对应生产厂家生产、型号为DZ48N-24EM的锂电池。其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二、重庆黔江**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行为案
2024年12月2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重庆黔江**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0.59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19180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上级工作部署,区市场监管局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专项整治。2024年7月30日组织执法人员对重庆黔江**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并对其经营的电动两轮摩托车进行抽样送检,经检测研究机构检测发现送检车辆有检测项目不符合GB34660-2017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