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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62590X7/2024-00037
  • 主题分类 质量监督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4-06-06
  • 发布日期 2024-06-06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黔江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第一批)》的公告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市场监管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黔江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第一批)》的公告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发布《黔江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第一批)》的公告

区市场监管局将开展2024年第一批区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抽查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家用燃气灶具、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液化石油气、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复合肥料、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电动自行车锂离子蓄电池、电动自行车用铅酸蓄电池、电动自行车充电器、农业薄膜等11类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相关产品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予以公开。

附件:黔江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第一批)

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6日

重庆市黔江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1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数量为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的产品6具,其中3具为检验样品、3具为备用样品。

2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测方法

1

20℃喷射性能

有效喷射时间

GB 4351.1-2005 7.1.1

喷射距离

GB 4351.1-2005 7.1.1

喷射滞后时间

GB 4351.1-2005 7.1.1

喷射剩余率

GB 4351.1-2005 7.1.1

2

灭火剂充装量

GB 4351.1-2005 6.1.2

3

保险装置解脱力

GB 4351.1-2005 7.10.1

4

筒体水压试验

GB 4351.1-2005 7.8.1

5

爆破试验

筒体爆破压力

GB 4351.1-2005 7.8.2

筒体容积膨胀率

GB 4351.1-2005 7.8.2

筒体爆破口情况

GB 4351.1-2005 7.8.2

6

筒体壁厚

GB 4351.1-2005 6.10.1.8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351.1-2005 《手提式灭火器 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重庆市黔江区家用燃气灶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家用燃气灶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气密性

GB 16410-2020

2

热负荷

GB 16410-2020中6.7

3

离焰

GB 16410-2020

4

熄火

GB 16410-2020

5

回火

GB 16410-2020

6

干烟气中CO浓度

GB 16410-2020

7

温升

GB 16410-2020中6.9

8

熄火保护装置

GB 16410-2020中6.12

9

热效率

GB 30720-2014

10

燃气导管

GB 16410-2020中5.3.1.8d)、f)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6410-2020 家用燃气灶具

GB 30720-2014 家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等效等级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22-2008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驻立式电灶、灶台、烤箱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

GB 17988-2008 食具消毒柜安全和卫生要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重庆市黔江区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调压器的接头组件

GB 35844-2018 5.2.5.1、5.2.5.3

2

外观

GB 35844-2018

3

气密性

GB 35844-2018

4

关闭压力

GB 35844-2018

5

出口压力

GB 35844-2018

6

耐压性

GB 35844-2018 6.7.2.1、6.7.2.2

7

标志

GB 35844-2018

8

警示

GB 35844-2018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35844-2018 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重庆市黔江区液化石油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取样品1瓶(不低于10kg/瓶),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为同一瓶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密度(15℃)

GB/T 12576-1997

2

蒸气压(37.8℃)

GB/T 12576-1997

3

组分

NB/SH/T 0230-2019

4

残留物

SY/T 7509-2014

5

铜片腐蚀(40℃,1h)

SH/T 0232-1992

6

总硫含量

SH/T 0222-1992

7

硫化氢

SH/T 0125-1992

SH/T 0231-1992

8

游离水

GB 11174-2011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1174-2011液化石油气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重庆市黔江区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产品

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2台,其中1台作为检验样品,1台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外观要求

GB 15322.2-2019 3.2.2

2

一般要求

GB 15322.2-2019 3.3.1.3、3.3.1.6、4.2.1、4.2.2、4.2.5

3

电池容量

GB 15322.2-2019

4

报警动作值

GB 15322.2-2019

5

响应时间

GB 15322.2-2019

6

绝缘电阻

GB 15322.2-2019

7

电气强度

GB 15322.2-2019

8

产品标志

GB 15322.2-2019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5322.2-2019 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重庆市黔江区复合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取样品根据标准有关规定,袋装产品抽样时,若每批产品总袋数不超过512袋时,按表1“最少取样袋数的确定”确定取样袋数;大于512袋时,按公式3×(N为每批产品总袋数)计算结果确定最少取样袋数(如遇小数,则进为整数)。

表1 最少取样袋数的确定

每批产品总袋数

最少取样袋数

每批产品总袋数

最少取样袋数

1~10

全部

182~216

18

11~49

11

217~254

19

50~64

12

255~296

20

65~81

13

297~343

21

82~101

14

344~394

22

102~125

15

395~450

23

126~151

16

451~512

24

152~181

17

/

/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同一批次的产品。样品选择应根据贮存情况确定,地面层和明显受潮、破袋产品不抽。

复合肥料产品:包装规格不大于50kg时,按表1或公式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用采样器沿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3/4处,每袋取出不少于100g样品,每批采取总样品量不少于2kg,包装规格大于50kg时,按表1或公式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用采样器从包装袋上开口中心位置垂直向下、向左、向右方向插入至袋的3/4处,每袋取出不少于300g样品,每批采取总样品量不少于2kg。

掺混肥料产品的取样方法和抽样量:抽样前要将包装袋上下颠倒四至五次,并使用标准要求的取样器(采样探子)采样,采样时,先转动内管,使标记螺孔旋至外管凹槽的右边,使槽子关闭,用采样探子从包装袋的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二分之一处,转动内管,使槽子打开,样品进入内管,然后关闭槽子,再抽出采样探子,将样品倒入干燥洁净的袋子中。用采样探子,依次从每袋的四个角处,按上述取样方式采集样品,每袋取出四管(不少于 200g 样品),每批产品采取的总样品量不得少于 4kg。将采取的样品迅速充分混匀,用缩分器或四分法将样品缩分至约1kg,掺混肥料的样品缩分则必须使用格栅式缩分器,严格按掺混肥料产品标准要求进行。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按照表1或公式计算结果随机抽取一定袋数,用采样器沿每袋最长对角线插入至袋的3/4处,每袋取出不少于100g样品,每批采取总样品量不少于2kg。

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产品均缩分至1kg,分装于两个洁净、干燥的塑料瓶中,密封并贴上标签,其中0.5kg作为检验样品,0.5kg作为备用样品。并带回一个所抽查批次产品的包装袋。

随机抽样,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见表2~表7。

2.1 复合肥料

表2GB/T 15063-2020 复合肥料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总养分(N+P2O5+K2O)

GB/T 15063-2020

1.1

总氮(N)的质量分数

GB/T 8572-2010(仲裁法)

GB/T 22923-2008中3.1

NY/T 1977-2010

1.2

有效磷(P2O5)的质量分数

GB/T 15063-2020附录A(仲裁法)

GB/T 8573-2017

1.3

氧化钾(K2O)的质量分数

GB/T 8574-2010(仲裁法)

NY/T 2540-2014

2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a

GB/T 15063-2020(仲裁法)附录A

GB/T 8573-2017

3

粒度(1.00mm~4.75mm或3.35mm~5.60mm)c

GB/T 24891-2010

4

氯离子b

GB/T 24890-2010(仲裁法)

5

总砷

GB/T 23349-2020

6

硝态氮d

GB/T 3597-2002(仲裁法)

GB/T 8572-2010

NY/T 1116-2014

7

缩二脲

GB/T 22924-2008

a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枸溶性磷”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项目不做检验和判定。若为氮、钾二元肥料,“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项目不做检验和判定

b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高氯)”,标识“含氯(高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可不做检验和判定。

c特殊形状或更大颗粒(粉状除外)产品的粒度可由供需双方协议确定。

d硝态氮:包装容器上标明“含硝态氮”时检测本项目。

2.2 掺混肥料(BB肥)

表3GB/T 21633-2020 掺混肥料(BB肥)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总养分(N+P2O5+K2O)

GB/T 21633-2020

1.1

总氮(以N计)的质量分数

GB/T 8572-2010(仲裁法)

GB/T 22923-2008中3.1

NY/T 2542-2014

1.2

有效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

GB/T 15063-2020附录A(仲裁法)

GB/T 8573-2017

1.3

氧化钾(以K2O计)的质量分数

GB/T 8574-2010(仲裁法)

NY/T 2540-2014

2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a

GB/T 15063-2020附录A(仲裁法)

GB/T 8573-2017

3

粒度(2.00mm~4.75mm)

GB/T 24891-2010

4

氯离子b

GB/T 24890-2010(仲裁法)

GB/T 18877-2020

5

总砷

GB/T 23349-2020

6

总镉

GB/T 23349-2020

7

总铅

GB/T 23349-2020

8

总铬

GB/T 23349-2020

9

总汞

GB/T 23349-2020

10

缩二脲

GB/T 22924-2008

a以钙镁磷肥等枸溶性磷肥为基础磷肥并在包装容器上注明为“枸溶性磷”时,“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项目不做检验和判定。若为氮、钾二元肥料,“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项目不做检验和判定。

b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高氯)”,标识“含氯(高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可不做检验和判定。

2.3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表4 GB/T 18877-2020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总养分(N+P2O5+K2O)含量

GB/T 18877-2020

1.1

总氮(N)含量

GB/T 17767.1-2008

GB/T 22923-2008中3.1

1.2

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

GB/T 15063-2020附录A(仲裁法)

GB/T 8573-2017

1.3

总氧化钾(K2O)含量

GB/T 17767.3-2010

2

有机质含量

GB/T 18877-2020

3

酸碱度(pH值)

GB/T 18877-2020

4

蛔虫卵死亡率a

GB/T 19524.2-2004

5

粪大肠菌群数a

GB/T 19524.1-2004

6

氯离子b

GB/T 18877-2020

7

钠离子含量

GB/T 18877-2020

8

总砷

GB/T 23349-2020

9

总镉

GB/T 23349-2020

10

总铅

GB/T 23349-2020

11

总铬

GB/T 23349-2020

12

总汞

GB/T 23349-2020

13

缩二脲含量

GB/T 22924-2008

a 微生物项目不合格不复检

b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大于30.0%的产品,应在包装袋上标明“含氯(高氯)”,标识“含氯(高氯)”的产品氯离子的质量分数可不做检验和判定。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8382-202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GB 38400-2019 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

GB/T 15063-2020 复合肥料

GB/T 18877-2020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GB/T 21633-2020 掺混肥料(BB肥)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重庆市黔江区给水用聚乙烯(PE)管材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实施细则(2024年)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抽样样品6根,每根截取4段,每段1m;每根中的任2段(共12段)作为检验样品,每根中的剩余2段(共12段)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几何尺寸

平均外径

GB/T 8806-2008

壁厚及公差

GB/T 8806-2008

2

20℃,100h静液压强度①

GB/T 6111-2003

3

80℃,165h静液压强度②

GB/T 6111-2003

4

氧化诱导时间

GB/T 19466.6-2009

5

炭黑含量③

GB/T 13021-1991

6

灰分

GB/T 9345.1-2008 法A

7

断裂伸长率

GB/T 8804.3-2003

8

纵向回缩率

GB/T 6671-2001

注:①、②静液压强度的样品数量为1个;

③炭黑含量适用于黑色管材;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2828.4-2008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4部分:声称质量水平的评定程序

GB/T 13663.2-2018 给水用聚乙烯(PE)管道系统 第2部分 管材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3.2.1单项判定

几何尺寸项目按GB/T 2828.4-2008,取声称质量水平DQL=6.5,极限质量比LQR水平Ⅰ,其抽样检验方案为(n,L)=(5,1),即检验5根管材,允许有1根管材的测量结果超出标准规定的偏差范围,当某项有2个(含)以上试样不符合要求时,判定该项不合格。

卫生性能按GB/T 13663.2-2018规定,有不符合要求项时,则判定该项不合格。

除几何尺寸、卫生性能项目外,其他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检验结果不符合检验依据要求时,在剩余的检验样品中重新取样对该项目进行双倍复验,如仍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项不合格。当出现多个检验项目不符合要求时,只选取其中一个项目进行双倍复验。

3.2.2综合判定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重庆市黔江区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只,其中2只作为检验样品,2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2I2(A)放电

GB/T 36972-2018

2

过充电保护

GB/T 36972-2018

3

过放电保护

GB/T 36972-2018

4

短路保护

GB/T 36972-2018

5

放电过流保护

GB/T 36972-2018

6

静电放电

GB/T 36972-2018

7

壳体承受压力

GB/T 36972-2018

备注:项目序号1、2、3、4在样品1#上进行;项目序号5、6、7在样品2#上进行。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36972-2018 电动自行车用锂离子蓄电池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重庆市黔江区电动自行车用铅酸蓄电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4只,其中2只作为检验样品,2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外形尺寸

GB/T 22199.1-2017

2

外观

GB/T 22199.1-2017

3

2hr容量

GB/T 22199.1-2017

4

大电流放电

GB/T 22199.1-2017

5

能量密度

GB/T 22199.1-2017

6

快速充电能力

GB/T 22199.1-2017

7

耐振动能力

GB/T 22199.1-2017

备注:项目序号1、2、3在1#和2#样品上进行;项目序号4、6在1#样品上进行;项目序号5、7在2#样品上进行。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T 22199.1-2017 电动助力车用阀控式铅酸蓄电池 第1部分:技术条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重庆市黔江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样品抽取2只,其中1只作为检验样品,1只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产品执行标准GB 4706.1-2005、GB 4706.18-2014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GB 4706.1-2005

GB 4706.18-2014

2

输入功率和电流

GB 4706.1-2005

GB 4706.18-2014

3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GB 4706.1-2005

GB 4706.18-2014

4

非正常工作a

GB 4706.1-2005

GB 4706.18-2014

5

机械强度b

GB 4706.1-2005

GB 4706.18-2014

6

结构

GB 4706.1-2005

GB 4706.18-2014

7

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

GB 4706.1-2005

GB 4706.18-2014

8

电气间隙、爬电距离和固体绝缘

GB 4706.1-2005

GB 4706.18-2014

9

耐热和耐燃c

GB 4706.1-2005

GB 4706.18-2014

10

发热

GB 4706.1-2005

GB 4706.18-2014

表2 产品执行标准GB/T 36944-2018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输入电流

GB/T 36944-2018

2

机械强度b

GB/T 36944-2018

3

泄漏电流

GB/T 36944-2018

4

电气强度

GB/T 36944-2018

5

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

GB/T 36944-2018

6

防触电保护

GB/T 36944-2018

7

非正常工作

GB/T 36944-2018

8

耐热d

GB/T 36944-2018

9

内部布线

GB/T 36944-2018

10

电源软线

GB/T 36944-2018

11

熔断器

GB/T 36944-2018

表3 产品执行标准QB/T 2947.1-2008、QB/T 2947.3-2008检验项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对触及带电部件的防护

QB/T 2947.1-2008

QB/T 2947.3-2008

2

输入功率和电流、空载直流输出电压

QB/T 2947.1-2008

QB/T 2947.3-2008

3

工作温度下的泄漏电流和电气强度

QB/T 2947.1-2008

QB/T 2947.3-2008

4

过载保护

QB/T 2947.1-2008

QB/T 2947.3-2008

5

机械强度b

QB/T 2947.1-2008

QB/T 2947.3-2008

6

布线

QB/T 2947.1-2008

QB/T 2947.3-2008

注:a.非正常工作项目只做19.102;b.机械强度项目只做外壳冲击试验;c.耐热和耐燃项目只针对塑料外壳;d.耐热项目只针对塑料外壳。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4706.1-2005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 4706.18-2014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池充电器的特殊要求

GB/T 36944-2018 电动自行车用充电器技术要求

QB/T 2947.1-2008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第1部分:密封铅酸蓄电池及充电器

QB/T 2947.3-2008 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充电器第3部分:锂离子蓄电池及充电器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重庆市黔江区农用薄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2024年版)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三卷,将抽取到的三卷薄膜去掉外层10米后,每卷取一块,长度4米(或面积不少于4m2),将三块薄膜按编号1、2、3号标明,其中1、2号薄膜签封标明为检验样品,3号薄膜签封标明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拉伸强度(纵、横向)

GB/T 1040.3-2006

2

断裂标称应变(纵、横向)

GB/T 1040.3-2006

3

直角撕裂强度(纵、横向)

QB/T 1130-1991

4

透光率①

GB/T 2410-2008

5

雾度②

GB/T 2410-2008

6

初滴时间③

GB/T 4455-2019

7

厚度极限偏差

GB/T 6672-2001

8

厚度平均偏差

GB/T 6672-2001

备注

①②为I型、II型聚乙烯耐老化棚膜和聚乙烯流滴耐老化棚膜要求;

③为聚乙烯流滴耐老化棚膜要求。

表2 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厚度和厚度偏差

GB/T 6672-2001

2

拉伸负荷(纵、横向)

GB/T 1040.1-2006

GB/T 1040.3-2006

3

断裂标称应变(纵、横向)

GB/T 1040.1-2006

GB/T 1040.3-2006

4

直角撕裂负荷(纵、横向)

QB/T 1130-1991

表3 农业用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VA)吹塑棚膜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1

拉伸强度(纵、横向)

GB/T 1040.3-2006

2

断裂伸长率(纵、横向)

GB/T 1040.3-2006

3

直角撕裂强度(纵、横向)

QB/T 1130-1991

4

透光率

GB/T 2410-2008

5

雾度

GB/T 2410-2008

6

初滴时间

GB/T 20202-2019

7

厚度极限偏差

GB/T 6672-2001

8

厚度平均偏差

GB/T 6672-2001

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凡是注明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明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依据标准

GB 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

GB/T 20202-2019 农业用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VA)吹塑棚膜

GB/T 4455-2019 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

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