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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03P/2023-00142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3-06-15
  • 发布日期 2023-06-15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

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防止、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倒查问责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造成行政执法错案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的执法监督措施。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全部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第四条局法治科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认定部门,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日常工作,纪检监察部门是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部门,负责追究错案责任。

第五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认定错案性质及责任人。

第六条行政执法错案责任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权责统一、错罚相当、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执法行为的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确定为错案: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或实施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六)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七)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八)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九)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十一)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明显错误的;

(十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违法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

(十三)玩忽职守,对依法应当立案处理的案件不予立案,或者滥用职权,对不应立案的擅自立案处理的,或徇私枉法,故意放纵、包庇违法行为的;

(十四)调查取证时隐瞒事实真相或伪造、篡改证据材料、授意他人作伪证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

(十五)对案件取证不及时或取证材料保管不善导致丢失、损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野蛮粗暴执法,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的;

(十七)收费、实施罚款、暂扣、没收财物不使用法定票据,或者违法自行收缴罚款的;

(十八)截留、私分、变相私分行政收费、服务性收费和罚没款物的;

(十九)擅自收费或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二十)使用、损毁扣押财物,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二十一)为个人或单位牟取私利,以罚代收或者以罚代刑的;

(二十二)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确定属于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过错的行为。

第八条经确认为错案的,按下列规定确认错案责任人并划分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出现的错案,直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二)经审核、批准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由于直接执法人员的故意行为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直接执法人员为错案责任人;由于审核人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审核人为错案的主要责任人,批准人也应负相应的责任;由于批准人的过错而造成的错案,批准人为错案责任人;由于直接执法人员和审核人、批准人均有过错而造成的错案,均为错案责任人,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各自责任的大小;

(三)经过集体讨论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而产生的错案,决策人为错案的主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错误意见的为次要责任人,提出并坚持正确意见的不负错案责任。

第九条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责任:

(一)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

(二)拒不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阻碍错案查处工作进行的;

(四)对举报、控告或者调查处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可以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条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追究其责任:

(一)行政执法过错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二)因不可抗力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三)因当事人故意伪造或者隐瞒重要证据致使错案危害后果加重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追究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十一条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追究其责任:

(一)因执行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导致错案的。但明知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明显违法未提出异议而执行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错案责任人发现案件有错误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因法定技术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等机构鉴定意见错误直接导致的错案;

(四)其他可以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二条错案责任追究的种类和方式

(一)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先资格和晋升资格;

(四)暂停执法(暂扣行政执法证);

(五)责令调离执法岗位或者调离执法队伍;

(六)行政处分。

错案责任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错案,导致行政赔偿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追偿。

错案责任人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错案责任人对确认的错案责任及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出陈述和申辩。

错案责任人对给予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申诉。

第十四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合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