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联合执法行动的通知
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劳务派遣机构,相关用人单位:
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渝人社〔2022〕251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决定自2022年6月初至7月底,在全区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就业歧视、虚假招聘、“黑职介”、各类劳务派遣和“劳务中介”乱象等为整治重点,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检查,实施集中专项治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有效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活动,为企业用工和劳动者求职就业营造更好市场环境。
二、行动内容
(一)以打击“黑职介”为重点,清理非法人力资源服务活动。包括未经行政许可从事职业中介(含网络招聘)活动、劳务派遣业务;未经备案即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 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其中,对虽未直接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但以互联网平台等渠道发布第三方招聘信息的非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审查其是否涉及从事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依法纳入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范围。
(二)以打击虚假招聘为重点,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经营行为。包括未依法履行招聘信息审查义务,发布虚假招聘信息;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收取押金,不依法退还中介费;参与为高校毕业生签订不实就业协议;未依法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变更、注销登记,未依法履行设立分支机构书面报告义务;泄露或违法使用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未依法设立招聘服务投诉处理制度机制;未依法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未依法公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等信息;以“返费”等不正当方式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哄抬或操纵人力资源市场价格,特别是智能终端产业重点电子企业招工市场的不诚信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违规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继续收取明令取消的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询费、证明费、转递费等费用。
(三)以打击就业歧视为重点,查处用人单位招聘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发布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以及年龄、学历等方面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实施法律明确禁止的就业歧视行为;未依法进行就业登记;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违规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项目;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及其他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以外包等名义对外虚假发包业务,实际按劳务派遣形式用工(即“假外包、真派遣”),强制或诱导快递、送餐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规避用工主体责任。
(四)以打击侵害劳动者人身财产权益行为为重点,严惩与职介相关违法犯罪活动。包括以网络招聘等方式介绍劳动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以及由此衍生的涉嫌强迫劳动、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在中介费用之外,以培训、置装、体检、“内部推荐”等各类名目非法收取财物;以职业中介为名诱导甚至胁迫劳动者办理 借款贷款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就业等法律禁止的职业中介行为。
三、行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这次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此次专项执法行动取得实效,成立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陈天沛 区人力社保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殷忠林区人力社保局党组成员、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董艺维区市场监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向阳区人力社保局党组成员、就业人才中心主任
成员:王东永区人力社保局劳动保障和基金监督科科长
向声勇区市场监管局企业科科长
罗怀阳区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和调解仲裁科科长
陈柳均区人力社保局专技和技能人才科科长
邹晓敏区人力社保局行政审批科科长
李玥区人力社保局就业促进科科长
龚节茂区就业人才中心副主任
袁媛区就业人才中心副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人力社保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专项执法行动的组织实施。由王东永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平台,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技能培训机构各按20%比例抽取检查对象,对用人单位按30户抽取检查对象。抽取检查对象后,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对专项执法行动期间查处的重大违法案件,要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要依法采取有效手段及时挽回。对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涉嫌犯罪的,由人力社保部门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严肃查处。
(三)做好相关材料报送和总结工作。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如实填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自查统计表》(附件1),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如实填报《职业培训机构自查统计表》(附件2),用人单位如实填报《用人单位自查统计表》(附件3),请于2022年7月15日前将自查表交黔江区人力社保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系人:余明富、联系电话:79221629,地址:黔江区城西七路3号)汇总上报。
附件:1.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自查统计表
2.职业培训机构自查统计表
3.用人单位自查统计表
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黔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6日
附件1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机构自查统计表
机构名称(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营业执照 |
人力资源许可证 |
|||||||
劳务派遣许可证 |
是否按期提交年度经营报告 |
|||||||
收费标准 |
||||||||
内部制度建立情况 |
||||||||
服务台账建立情况 |
||||||||
从业人员资质情况 |
||||||||
单位地址 |
职工人数 |
|||||||
是否签订不实就业协议 |
是否违规发布(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
是否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 |
||||||
是否发布(提供)的就业信息中含有歧视性信息 |
是否泄露或违法使用劳动者个人信息 |
是否以担保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
||||||
是否违规收取人事关系、档案保管等服务费 |
是否依法报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情况 |
是否以职业中介或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利益 |
||||||
是否从事网络招聘服务 |
是否哄抬或操纵人力资源市场价格 |
是否违规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
||||||
是否将“乙肝五项”作为体验项目 |
是否强迫他人劳动 |
|||||||
其他说明: | ||||||||
填表人:联系电话:
附件2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查统计表
机构名称(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办学许 可证号 |
法人 登记证号 |
||||||
开设专业 (职业资格等级) |
|||||||
地址 |
|||||||
举办者 |
负责人 |
注册资金 |
|||||
教职工 总数 |
专职教师数 |
年培训 人数 |
|||||
是否签订 规范合同 |
是否跨学期收费 |
是否存在虚假宣传 |
|||||
是否亮证 办学 |
是否按规定聘用辅导 培训人员 |
是否建立退费机制 |
|||||
培训费 专户情况 |
|||||||
跨区县 办学情况 |
|||||||
其他说明: | |||||||
填表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 “培训费专户情况”一栏,填写培训费专户开户情况和最低余额到位情况,尚未设立专户或已开设专户未落实最低余额的说明原因,并明确到位时间;
2. “跨区县办学情况”一栏,跨区县开设办学点的请写明办学点名称、地址、负责人及联系电话,无则填写“无”。
附件3
用人单位自查统计表
机构名称(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 |
联系电话 |
|||||||
营业执照 |
员工人数 |
|||||||
劳动合同签订人数 |
社会保险交缴人数 |
|||||||
内部制度建立情况 |
||||||||
单位地址 |
工资是否按月发放 |
|||||||
是否签订不实就业协议 |
是否违规发布(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
是否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 |
||||||
是否发布(提供)的就业信息中含有歧视性信息 |
是否泄露或违法使用劳动者个人信息 |
是否以担保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
||||||
是否违规收取人事关系、档案保管等服务费 |
是否依法报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情况 |
是否以职业中介或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利益 |
||||||
是否从事网络招聘服务 |
是否哄抬或操纵人力资源市场价格 |
是否违规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
||||||
是否将“乙肝五项”作为体验项目 |
是否强迫他人劳动 |
|||||||
其他说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