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强制性执法工作制度
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非强制性执法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查处的违法行为轻微给予首次不予处罚的案件。
第三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及时将通过投诉、申诉、举报或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案源予以登记,同时开展核查。
第四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在发现案源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结束核查,并决定是否给予不予处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不予处罚。
第五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应进行说服教育,并录制视频留存,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查时,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进行说服教育,并录制视频留存,可不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查时,对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进行说服教育,并录制视频留存,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核查时,对违法事实清楚,并且成立的违法行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首次应给予责令限期整改,进行说服教育,并录制视频留存,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条各执法人员应树立“合法、合理、合情”的人性化柔性执法理念,增加“说、劝、帮、引”等管理手段,体现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实现从“刚性监管”为主向“刚柔相济”的执法模式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