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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03P/2024-00035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其他
  • 成文日期 2024-02-28
  • 发布日期 2024-02-28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 发布机构 黔江区人力社保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1.贯彻执行养老、工伤保险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工作,负责养老、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等工作。2.负责拟定养老、工伤保险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管理制度等;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推进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建设。3.负责养老、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并组织实施,协助税务部门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负责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和核定;负责失业保险公共业务办理。4.负责参保职工工伤就医事务管理服务,受上级机关委托,负责工伤医疗服务协议签订和协议执行情况评价审查;工伤保险医疗目录建设和维护;组织开展工伤、职业病康复工作。5.负责按规定审核支付养老、工伤保险待遇和各类社保补贴发放。6.负责社会保险网络信息化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卡制作、发放、金融功能推广应用。7.负责执行养老、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和基金财务核算与账务处理;负责执行养老、工伤保险基金转入转出及结算支付工作。8.负责养老、工伤保险基金专项核控和参保征缴稽核;负责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稽核。9.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工作。10.参与破产、兼并、关闭、解散参保单位欠缴养老、工伤保险费清算工作。11.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指导乡镇(街道)养老、工伤保险相关经办业务和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工作。12.负责业务档案标准化建设和应急、安全、保密、稳定工作;负责养老、工伤保险参保征缴工作信访接待、举报投诉及办理回复。13.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人力社保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单位构成。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为重庆市黔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的正处级公益一类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属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级单位。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预算数1877.4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780.48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97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较去年增加1000.05万元(基本收入增加57.05万元,项目收入增加943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新增97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4年预算数1877.48万元。一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支出1780.4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95.24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00.7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46.42万元,住房保障支出48.11万元),项目支出1085.24万元。二是国有资本经营支出97万元。三是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较去年增加1000.0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增加57.05万元,项目支出增加943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80.48万元,比2023年增加1000.05 万元。一是基本支出695.24万元,主要用于保障社保、公积金缴纳,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以及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项目支出,比2023年增加57.05万元,主要原因是本单位人员增加、社保缴费基数提高等。二是项目支出1085.24万元,主要用于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和银行代发养老保险、四类人员生活补助等重点工作。比2023年增加787万元,主要是新增单“双”解人员代缴社保费支出787万元。

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2024年无使用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支出安排。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1万元,比2023年无变化。其中:公务接待费1万元,比2023年无变化。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79.06万元,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5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5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5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4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780.48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23年12月,社保中心不存在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未安排公务用车及购置车辆。

(五)无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教育收费。

(四)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本单位所属下级单位上缴给本单位的全部收入(包括下级事业单位上缴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下级企业单位上缴的利润等)。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债务收入(不含政府债券、政府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投资收益等收入。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李丹丹  联系方式:  (李丹丹,电话:023-7924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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