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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473/2022-00138
  • 发文字号 工作通知〔2022〕81号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22-05-25
  • 发布日期 2022-05-27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黔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黔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发〔2022〕81号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印发《黔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工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2年5月25日


黔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树立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财行〔2020〕299号)、《重庆市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渝财政法〔2021〕54号)《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渝农执法发〔2022〕7号)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重庆市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实施办法》配发执法服装的全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执法人员)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标识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制式服装包括常服、执勤服、夏装制式衬衣、单裤、裙子、防寒服、制式帽和制式皮鞋等。标志包括帽徽、臂章、肩章、胸徽、胸号、领带、腰带等。

第四条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着制式服装。在执法活动外的日常工作和学习时,可以根据需要着制式服装。

执法人员在参加宣誓、检阅、庆典、重大会议等集体活动时,应当着常服。

第五条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统一配发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做到精神饱满、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着装整洁、规范统一。

第六条执法人员应按照下列要求着制式服装:

(一)着常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配套衬衣,衬衣下摆扎于裤内,扎制式腰带,系制式领带,佩戴硬肩章、臂章、硬胸徽、硬胸号;

(二)着执勤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三)着夏装时,穿配套制式裤子或裙子,长袖衬衣下摆扎于裤内,并扎制式腰带,不系领带,佩戴软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四)着防寒服时,穿配套制式裤子,内着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佩戴套式肩章、臂章、软胸徽、软胸号;

(五)着制式服装时,应统一着配套制式皮鞋,制式皮鞋损坏时,应当着黑色皮鞋(下雨天可着雨鞋)。男性执法人员配穿深色袜,男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执法人员配穿肤色袜,女性执法人员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

(六)佩戴制式帽时,男性执法人员戴大檐帽时,帽檐饰带应保持水平,前缘与眉同高;女性执法人员戴卷檐帽时,帽檐前缘应略向上倾。

第七条执法人员着执法制式服装时,除在办公区或者其他不宜戴帽的情形外,应当戴配套制式帽。

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制式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制式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在办公室内,制式帽可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

第八条执法人员着制式服装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同制式服装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不同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不得斜戴、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怀,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裤腿;

(四)不得赤脚穿鞋,不得穿旅游鞋、拖鞋、露趾凉鞋等;

(五)通常情况下不得系扎围巾,山区或夜间执法确因天气寒冷,可以围深色围巾。围巾置于大衣领内,竖向对折,折口朝下围于脖领处,围巾上沿高于大衣领不得超过3厘米;围巾折口在衣领前交叉;

(六)不得纹身、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执法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烫卷发(自然卷除外),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化浓妆。女性执法人员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八)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公共餐饮场所和购物场所。

第九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或不宜着制式服装:

(一)非工作时间的(因公开展执法活动的除外);

(二)执法人员已退休、辞职或调离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

(三)执法人员被借用的(从事非职责范围内其他工作);

(四)执法人员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

(五)进行暗查暗访或执行特殊工作任务不宜着装的;

(六)女性执法人员因怀孕不宜着装的;

(七)其他不得或不宜着装的情形。

第十条执法人员辞职、调离执法机构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应当交回所有制式服装和标志。

执法人员退休的,应当交回所有标志。

第十一条两名及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同一场所同时开展执法活动的,应当穿着相同季节款式的制式服装。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季节换装的时间原则上为“五一节”后着夏装,“国庆节”后着秋冬装,具体季节的换装时间根据当年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三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执法人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配发情况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备案。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装及标志。任何个人不得自制执法服装,不得购买仿制执法服装以及标志服饰。执法人员不得变卖、拆改服装,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租借。因公损坏、损失的,按程序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当细化制式服装管理规定,落实管理人员专门负责实施着装配发、领用、档案管理及废旧制式服装回收处置等工作。

第十六条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加强本单位着装风纪的检查纠察,对不按本规定着装的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并要求纠正;情节严重的,可以下发整改通知或通报,并及时纠正或整改;影响恶劣或者拒绝整改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制式服装着装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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