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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2XA/2021-00064
  • 发文字号 黔江财政函〔2020〕43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公文
  • 成文日期 2020-04-23
  • 发布日期 2021-04-09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黔江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财政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黔江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财政专项扶贫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黔江财政函〔2020〕43号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黔江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渝财农〔2017〕145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24号),结合我区实际,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办牵头制定了《重庆市黔江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黔江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重庆市黔江区扶贫开发办公室

2020年4月23日


附件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重庆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渝财农〔2017〕145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区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24号),结合我区脱贫攻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中央、市级、区级财政安排的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区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由扶贫、发展改革、水利、林业等部门(单位)分别会同财政部门管理使用。

第四条  坚持资金规范运行和精准高效相统一的原则,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与脱贫成效相挂钩,围绕巩固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精准使用,发挥整体效益,确保真正惠及贫困人口。

第二章  预算安排与分配管理

第五条  依据全区脱贫攻坚需要和区级财力情况,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区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主要投向深度贫困乡镇,同时兼顾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乡镇街道。

第七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主要结合乡镇街道贫困状况、政策任务、脱贫成效、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需要等因素。

贫困状况主要考虑乡镇街道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乡村人口、贫困深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财力等反映贫困的客观指标。

政策任务主要考虑落实脱贫攻坚政策、年度脱贫攻坚任务、贫困少数民族发展等工作任务。

脱贫成效主要考虑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结果、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成效、扶贫开发机制创新等。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需要主要考虑已脱贫人口减少返贫、建立扶贫开发长效机制等资金需求。

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扶贫开发工作重点适当调整。

第三章  使用范围与资金下达

第八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产业,改善贫困群众基本生产生活设施条件,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和抵御风险能力,以及与脱贫攻坚资金项目管理相关经费支出等方面。

其中: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再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的事项除外)。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区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可围绕“两不愁三保障”的需要,用于教育、医疗、社保等支出。

第九条  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需要,从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安排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扶贫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扶贫资金管理相关的经费开支。

第十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含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给贫困户简单发钱发物的项目支出。

(十)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根据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扶贫资金规模等,区扶贫办会同区财政局及时拟定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瞄准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并将方案及时上报市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的相关规定管理。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要创新资金使用机制,优化扶贫项目设计,探索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金融精准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帮扶资金参与脱贫攻坚。

第十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加强资金监管。扶贫、发展改革、水利、林业等部门(单位)负责资金和项目具体使用管理、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十六条  各乡镇街道和区级相关部门应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分别牵头对各支出方向资金投入的扶贫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确保检查验收全覆盖。

第十七条  强化公开公示制度。资金政策文件、管理制度、资金分配结果等信息要通过政府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扶贫项目、扶持对象、补助标准等重要内容要在区、乡镇、村三级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地方要公示公告到村民小组。扶贫项目立项、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项目所在地驻村工作队、村级义务监督员、贫困户代表等要全程参与。

第十八条  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水利、林业等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等做好资金和项目的检查、审计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第十九条  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乡镇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级有关单位脱贫攻坚工作成效考核内容。并作为以后年度财政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财政、扶贫、发展改革、水利、林业等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区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