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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473/2021-00298
  • 发文字号 黔江农业农村委发﹝2020﹞98号
  • 主题分类 其他
  • 体裁分类 公文
  • 成文日期 2020-06-25
  • 发布日期 2021-04-09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健全完善扶贫产业发展与贫困户利益 联结机制意见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健全完善扶贫产业发展与贫困户利益 联结机制意见的通知

黔江农业农村委发﹝2020﹞98号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健全完善扶贫产业发展与贫困户利益

联结机制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根据《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健全完善扶贫产业发展与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的意见》(渝扶组办发〔2019〕103号)文件要求,为切实抓好中央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和国家2019年脱贫攻坚成效考核反馈问题整改,有效解决产业发展与贫困户利益联结不紧密等问题,提高产业扶贫质量,增加贫困户收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视察重庆和在解决“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坚持把产业扶贫作为稳定脱贫的根本之策,坚持把贫困户受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以持续增加贫困群众收入为目标,以构建完善贫困户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益关系为路径,以深化农业农村改革为手段,激活要素、激活主体、激活市场,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切实让贫困群众真正参与扶贫产业发展、分享产业发展收益,实现稳定高质量脱贫。力争每个扶贫主导产业都有龙头企业引领,每个贫困村都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每个有产业、有意愿的贫困户都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形成紧密的利益联结关系。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推进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守住农业农村改革底线。

——坚持互利共赢。充分尊重贫困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统筹兼顾贫困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其他经营主体利益,建立科学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坚持农民参与。完善政策措施,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引导贫困户以多种方式参与到扶贫产业发展中来,防止变相发钱物,防止“一分了之”“一股了之”。

——坚持普惠加特惠。坚持“扶贫”“扶弱”的产业扶贫特性,优先吸纳贫困户参与,给予优惠待遇,避免把贫困户当作一般农户对待。严格执行扶贫项目资金使用管理的政策要求,确保贫困户受益。

二、联结方式

(一)资产收益。将财政扶贫资金和其他涉农整合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销售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业、扶贫农庄、扶贫车间、光伏发电、小水电小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形成的厂房、库房、交易市场、设施设备、景区景点、停车场、经营场地等资产进行折股量化,在民主决策基础上,按“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的方式,优先支持贫困户发展。量化股权比例、资产经营管理、收益分配等,各地可结合实际,参照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的有关要求办理。

(二)土地流转。贫困户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将土地(山林、水面)等资源经营权流转给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规模化经营,并参与生产劳动,获取租金、薪金、分红等收入。已搬迁到李家溪集中安置点的贫困户,各乡镇街道要开发利用好搬迁贫困户原有承包耕地、林地等资源,发展经果林、中药材等特色产业,或采取土地入股等方式流转给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开发经营。重点推行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贫困户可以依法以土地经营权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也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或入股公司。提倡同股同权同责,按股份比例分享决策权、分配收益、承担责任。探索“优先股”,让农民在让渡公司经营决策权的同时享有优先分红权利,实行“保底收益+分红”分配方式;探索“先租后股”,让农民先出租土地,在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稳定良好经济效益之后再入股。

(三)资金入股。将到户财政扶贫资金、产业扶贫奖补资金、折股量化到户的集体资源资产资金、地票资金、财政支农资金、农户自有资金、劳务收入等,入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扶贫产业项目,按合同或章程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明确各自的权、责、利和利益分配方式。

(四)房屋联营。贫困户以农村闲置房屋等资产使用权出资,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资本等共同经营(法人型、合伙型联营),或按合同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相互协作,发展扶贫民宿、乡村旅游业、生产生活服务业、休闲养老业等。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闲置房屋,与贫困户组建乡村休闲旅游合作社(企业)、兴建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等。鼓励贫困户利用自有住宅与其他经营主体联合发展餐饮、住宿、购物、娱乐、养老等产业。

(五)务工就业。对于有相应能力的贫困户,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吸纳其长期就业或季节性务工,合理确定工资水平,保障贫困户工资收入。鼓励自营基地或园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经营管理需要,划出基地或园区部分片区、设施设备分包给贫困户管理,实行“保底工资+绩效分成”的分配方式。完善政策措施,鼓励龙头企业等市场主体吸纳贫困人口就业。因地制宜发展扶贫车间,促进贫困人口就近就地就业。开发生态护林员、卫生保洁员等公益岗位,优先安排贫困人口就业。

(六)产品代销。大力推行订单生产,对于直接参与扶贫产业发展、有产品销售需求的贫困户,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其签订长期农产品购销合同,建立“公司+贫困户”“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户”等经营方式,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实行保护价收购。深入推进农商对接、农超对接,发展定制农业、社区直销。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积极参与消费扶贫,搭建贫困地区农产品与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的消费对接平台,实施定点销售。鼓励效益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返利的方式让贫困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的收益。

(七)生产托管。贫困户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完成,并按约定付费或进行收益分配。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代种代养等方式,带领贫困户发展产业增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出发,组织贫困人口等农村劳动力,组建农业生产服务队,开展代耕、代种、代收等农事服务。

(八)租赁经营。对贫困户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土地(山林、水面)等资源和设施、设备,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流转或租赁,实行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等计价方式,确保贫困户获得稳定的租金收入。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兴建、购置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以优惠费用租赁给贫困户经营。

三、工作保障

(一)培育带贫主体。推动城市资本下乡,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增强带贫能力。重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特别是农村新型股份合作社。认真筛选带贫主体,确保有实力、有市场、有信誉、有担当。建立有意愿带贫的优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名录,搭建对接平台,促进双方对接。实施贫困地区集体经济薄弱村发展提升计划,做实做强贫困村集体经济组织,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享发展成果,增加贫困群众收入。

(二)加强政策引导。采取到户扶贫政策兑现方式,原则上与贫困户直接参与生产经营挂钩,不得直接发放钱物。充分调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贫积极性,把带贫成效作为享受扶贫项目资金等政策的必要条件。实施奖补政策,对带动贫困村、贫困户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定的项目资金支持,把利益联结紧密程度、带动效果作为安排项目资金的重要依据。有财政扶贫资金投入的经营主体要拿出部分收益,根据贫困户的劳动贡献进行二次分配。

(三)明确带贫责任。落实扶贫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带贫责任。享受扶贫政策的龙头企业,要根据用工需求,吸纳一部分贫困人口稳定就业,并作为今后继续享受扶贫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职工人数在10-15人的,需吸纳贫困户稳定就业务工1人以上;职工人数15—30人的,需吸纳贫困户稳定就业务工2人以上;职工人数30-80人的,需吸纳贫困户稳定就业务工4人以上;职工人数80人以上的,吸纳贫困户就业比例不低于5%。财政扶贫资金、捐赠资金支持的扶贫合作社,成员应包含不低于10%的建卡贫困户。对承担产业扶贫项目(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贫困村股权化改革项目、贫困村实施产业类项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应结合项目资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并以此作为项目安排的前置条件。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以下的,需带动农民不少于10人,其中贫困户比例不低于10%;财政补助资金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需带动农民不少于20人,其中贫困户比例不低于15%;财政补助资金100万元以上的,需带动农民不少于30人,其中贫困户比例不低于20%。

(四)强化履约监督。督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签订合同,形成稳定的契约关系,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作为鉴证方,强化合同约束。制定和推行相关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格式、内容和签订程序。加强合同履行监督,做好对贫困户的法律援助服务,帮助贫困户维权。构建诚信体系,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贫困户诚信档案,开展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将利益联结情况列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监测指标,对不履行合同或履约较差、损害贫困户利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追回财政补助资金。

(五)深化农村改革。扩大农村“三变”改革试点,在有条件的贫困村推广。在贫困地区推行“三社”融合发展,以补助方式鼓励贫困户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深化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稳妥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试点。深入推进农业项目财政补助资金股权化改革,进一步优化持股方式、持股比例、分红管理、退出机制,促进企业发展、产业兴旺、农民受益,在收益分配上向贫困户倾斜。推广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引导贫困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组建农业产业化联合体。

(六)优化服务指导。加强矛盾纠纷协调,要指导乡镇、村积极协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贫困户之间的矛盾纠纷,及时掌握并帮助解决利益联结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加强资产评估指导,合理评估贫困户资源资产价值,制定农用地流转基准价格指导意见,为贫困户土地流转提供参考依据。加强培训服务,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贫困户需求,分类开展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训要优先将符合条件的带贫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和贫困户作为培训对象。

(七)加强风险防控。强化信息服务,积极搜集发布产品需求、市场预测、灾害预报、技术要点等信息,帮助规避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探索建立土地流转、订单农业等风险保障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风险基金,并探索与农业保险、担保相结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0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