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黔江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开展2023年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黔江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开展2023年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根据《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黔江区农业产业化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黔江府发〔2022〕7号)《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黔江区农业产业化奖励扶持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黔江农业农村委发〔2022〕29号)精神,区农业农村委、区金融办拟开展2023年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从事农业产业发展、信用良好、经营正常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包括农业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养殖)大户等。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农业企业、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注册地须在黔江;申报主体为种植(养殖)大户的,户籍须在黔江。
2.申报贴息的贷款用于发展农业产业,以贷款合同中明确的贷款用途为准。
3.申报贴息的贷款承贷行归属地在黔江。
4.申报主体征信良好,申报贴息的贷款在申报年度内本、息无逾期。
5.申报贴息的贷款未享受财政资金担保,且申报主体在申报年度内未享受其他贴息政策。
三、贴息标准
1.贴息时限: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报主体获得的贷款在该时限内产生了利息,则可申报该时限内对应时间段的贴息。其中贴息起始日不得早于贷款起息日和2023年1月1日,贴息截止日不得晚于贷款到期日和2023年12月31日。
2.贴息标准:按贴息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础利率(LPR)全额贴息,种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年度贴息最高限额为10万元,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年度贴息最高限额为20万元,区级及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年度贴息最高限额为50万元。
四、申报材料
1.黔江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
2.黔江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情况明细表(附件2)。
3.申报主体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复印件。
4.银行出具的所申报贷款的发放凭证、2023年1-12月及2024年第一次的结息凭证,需要加盖银行鲜章。如在申请贴息时间段有部分还款的情况,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如有多笔贷款,请将贷款合同按顺序依次整理,例如:“贷款合同1—贷款合同1发放凭证—贷款合同1结息凭证”——“贷款合同2—贷款合同2发放凭证—贷款合同2结息凭证”——“贷款合同3—贷款合同3发放凭证—贷款合同3结息凭证”。
5.2024年1月1日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申报主体征信报告。
6.其他经营主体提供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种植(养殖)大户提供本人银行卡复印件并注明开户行全称,如: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城西分理处,不要只填重庆农村商业银行。
7.其他经营主体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种植(养殖)大户由乡镇街道出具相关证明(附件3)并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以上申报材料皆需在各页面加盖公章(鲜)。
五、工作流程
(一)申报
由各乡镇街道通知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结合自身实际自主申报,如实准备申报材料,并于2024年4月12日下午5时前将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至所在辖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将辖区内申报材料统一汇总。
(二)审核
1.初审。由各乡镇街道负责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包含核实申报主体产业发展的真实性和产业发展成效情况,初审合格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在黔江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表(附件1)上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于2024年4月26日下午5时前将汇总后的申报材料(一份)、重庆市黔江区2023年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汇总表(附件4)报送至区农业农村委规划发展科(行政楼216室),逾期不再受理。
2.复审。由区农业农村委、区金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核实申报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区金融办负责组织银行核实申报主体贷款真实性和核算贴息金额。
(三)意见征求及公示
根据审核结果,由区农业农村委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结合反馈意见对贷款贴息情况进行汇总、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兑现贴息资金。
特此通知
附件:1.黔江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表
2.黔江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情况明细表
3.种植(养殖)大户证明(参考模板)
4.重庆市黔江区2023年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报汇总表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黔江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2023年3月12日
(区农业农村委联系人:梁潇;联系电话:79230676;区金融办联系人:吴鸿燕;联系电话:79226230)
附件1
黔江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申请表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
发展产业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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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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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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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主体类别 |
□种植(养殖)大户 □家庭农场 □专业合作社 □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社) □企业 | ||||||
银行开户许可证/本人银行卡信息 |
账户名称 |
开户行 |
账号 | ||||
经营主体贷款情况 | |||||||
承贷行 |
贷款本金 (万元) |
贷款种类 |
贷款用途 | ||||
经营主体真实性承诺 本经营主体符合申报条件,所提供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本经营主体自愿承担因材料真实性问题而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经营主体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
发展产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意见: 该申报主体在我镇发展**产业,目前产业发展效果(描述产业经营情况),情况属实,同意其申报2023年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贴息。 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签字: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黔江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贷款情况明细表
申报主体名称:(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
序号 |
承贷行 |
贷款本金 (万元) |
贷款种类 |
贷款用途 |
担保机构 |
贷款 起息日 |
贷款 到期日 |
例1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黔江支行 |
100 |
小企业便捷贷-支农创投贷(流贷) |
购猪饲料 |
无 |
2022年8月10日 |
2023年8月10日 |
例2 |
重庆银行黔江支行 |
100 |
流动资金贷款 |
购原材料 |
重庆市农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
2023年3月10日 |
2024年3月9日 |
合计 |
说明:1.表中“承贷行、贷款额度、贷款种类、贷款用途”等内容,应与贷款合同相吻合;
2.表中“贷款起息日、贷款到期日”,应与所提供利息支出凭证逻辑相吻合。
附件3
证明(参考模板)
兹证明**,户籍地址*****,身份证号****,于**年开始在我镇发展**产业,目前已建成基地**亩/存栏**头,2023年带动本地农户**户,是我镇种植(养殖)大户。**于**年**月**日在**银行贷款**万元,于**年**月**日在**银行贷款**万元,以上贷款均用于在我镇发展**产业,情况属实。
特此证明
**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