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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473/2021-00481
  • 发文字号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公告公示
  • 成文日期 2021-11-26
  • 发布日期 2021-11-26
  • 文件标题 2021年黔江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指南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2021年黔江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指南

2021年黔江区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指南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户(卡)”方式实施。购机者自主选择购买机具,按市场化原则自行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主向当地乡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购机发票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发布实施方案。区农业农村委、区财政局按职责分工和有关规定发布我区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操作程序、补贴额一览表、补贴机具信息表、咨询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二)自主选机购机。购机者自主选机购机,并对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责任义务。鼓励非现金方式支付购机款,便于购置行为及资金往来全程可查。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依规处置。

(三)补贴资金申请。购机者自愿到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区农业农村委或乡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者跨地区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也可在经营所在地区农业农村委或乡镇(街道)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

1.申请材料。购机者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居民身份证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登记证书原件)、区农业农村委确定的银行卡(折)、购机发票原件(具有购机者、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机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信息)。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应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投档与核验等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9〕7号)的相关规定,先办理牌证后申领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补贴受理。全面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广泛推广使用带有人脸识别功能的手机App等信息化技术,方便购机者随时在线提交补贴申请,应录尽录,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处”。

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数额达到当年可用资金总额(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的110%时,我委将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四)审验公示信息。各乡镇街道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凭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区农业农村委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并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应于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重庆市农机化信息网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示补贴申请信息,同时在黔江区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公开公示信息。

(五)兑付补贴资金。区财政局按照区农业农村委审核后提交的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拨付资金。严禁挤占挪用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不得不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区农业农村委联合向市级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额度不够、办理时间有限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除发生违规行为或补贴资金超录外,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且补贴机具资质、补贴标准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补贴申请并录入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切实稳定购机者补贴申领预期。

对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及以上的区农业农村委现场核验,并做好核验记录、存档备查。单台机具补贴额在3000元以下的,由区农业农村委电话抽查,电话抽查比例不低于补贴总台(套)的30%。各乡镇街道录入时必须现场核机后,方可录入报补。对谷物烘干机、果蔬烘干机、简易保鲜储藏设备、轨道运输机等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应按照“先建后申请、先核实再申请”的原则,在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报补,对实行牌证管理的补贴机具,由承担农机安全监理的机构在上牌过程中进行核验。

(六)退换货规定。符合农机产品“三包”退(换)货规定,购机者要求退(换)货或购销双方协商同意退(换)货的,可以退(换)货。对已补贴机具退(换)货的,购机者应将所得的补贴款返还区财政局指定的账户,区财政局在购机发票上签署“补贴已退,可退(换)货”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经销企业方可退(换)货,并及时书面告知区农业农村委。换货按程序重新申请补贴。退(换)货档案材料由经销企业交区农业农村委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