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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473/2023-00101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公告公示
  • 成文日期 2023-07-19
  • 发布日期 2023-07-24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申报202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建设项目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申报202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建设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关于申报202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建设项目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区级有关部门:

为培育壮大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发展,积极推进示范建设,决定支持建设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项目竞建,与原《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做好2023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项目建设预填报的通知》(工作通知〔202385号)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现将竞建申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条件

1.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正常运营1年以上,完成年报公示,取得对应示范称号;

2.纳入农业农村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和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3.各项管理制度比较健全完善且实施良好;

4.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联农带农方面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5.生产经营良好,经营主体及其法人等无其它严重社会信用不良记录和社会负面影响,无拖欠土地流转租金及农民务工工资等情况。

二、支持数量

暂计划支持数量28个。其中,支持国家级农民合作示范社不超过3个,支持市级农民合作示范社不超过7个,支持区级及以下农民合作示范社、家庭农场18个。根据申报竞建情况及资金使用实际情况对支持数量进行调控。

三、支持标准

项目采取申报竞建方式,对拟支持主体实行先建后补,按照财政资金补助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40%进行补助。其中,国家级农民合作示范社最高补助不超过18万元,市级农民合作示范社最高补助不超过12万元,区级及以下农民合作示范社、家庭农场最高补助不超过8万元。已取消国家级、市级示范称号的农民合作社按照取消后的示范级别进行申报支持,优先支持2018年以来未享受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补助资金的主体,已取得高级别示范称号的主体可再次按新取得示范级别申报补助。

四、支持内容

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改善生产条件,规范财务核算,应用先进技术,推进社企对接,提升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生产能力。所有支持内容必须是新建。

(一)农业生产设施。如设施大棚、生产(加工)用房、仓储冷链等用于农业生产生活的设施。涉及农业设施用地的,需办理农业设施用地备案许可。

(二)农业数字建设。如物联网、智慧农业等农业生产信息化数字平台建设,规范管理、财务核算等内部运行数字管理平台建设等。

(三)农业生产设备。如农业生产先进技术设备、加工生产线,应对自然灾害的发电机、抽水机等应急设备等。享受国家补助的农机等设备不得重复申请补助支持。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其他支持范畴。不得用于装修、办公物品购置、劳务工资等负面清单。已建设、已享受财政补助的不得纳入支持范畴。

五、竞建程序

(一)组织申报

1.申报时间:2023719-2023728日止。

2.申报方式:采取主体自愿申报、乡镇初审推荐、区级评审比选、全程公示公开原则。

1)主体自愿申报。各申报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愿申报项目,提交《黔江区2023年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项目建设申报表》(附件1)《黔江区2023年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书》(附件2)及相关佐证资料(项目申报资料清单,附件3)。

2)乡镇初审推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报主体申报条件以及提供的各项资料和实际发展经营情况进行初审核实,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于2023728日前将申报资料提交区农业农村委。

2)区级评审比选。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推荐情况,区农业农村委通过查阅资料、实地查看、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复审、评审、比选,对比选拟支持对申报主体,公示公开5天,无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委下达项目计划至属地乡镇予以实施。

(二)组织建设。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下达的项目计划及建设任务,及时组织有关主体根据要求开展项目建设,要督促项目主体及时开工、加快建设,加强项目建设内容监管、安全监管、资金监管,对发现未按项目实施内容建设的,及时予以纠正。各主体要履行好建设安全主体责任,所有建设内容做好建前、建中、建后图片等资料以备验收。

(三)组织验收。各项目建设原则上于2023930日前完工。已经完成项目建设的由各主体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项目初验收,初验收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农业农村委以正式文件申请复核验收。

(四)资金拨付。各建设项目实行完工一个、验收一个、奖补一个,各项目验收原则上于2023930日前完成,资金直接补助到主体账户。

六、其他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资格审查贯穿项目申报、实施、验收、监管等全过程,一旦发现违规、隐瞒、虚报等申报情况,取消其申报及建设资格,建设主体3年内不得申报相关补助资金,已拨付的补助资金全部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宣传,积极组织动员指导辖区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好申报工作,认真开展现场核实,做好审核推荐、组织建设、完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三)项目建设全过程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

附件:1.黔江区2023年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项目建设申报书

2.黔江区2023年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3.申报资料清单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3719

(联系人:何涛;联系电话:79223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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