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农药)罚〔2024〕63号
当事人:杨代平
当事人经营劣质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4年10月30日,黔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在黔江区太极镇街上杨代平农资经营门店开展日常监督执法检查中,现场发现杨代平农资经营门店经营的陕西先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烯酰·嘧菌酯,农药登记证号:PD20160540,规格1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8月8日保质期二年的农药16袋。四川利尔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的氨氯·二氯吡,农药登记证号:PD20111018,规格7.5g/袋,生产日期2020年8月29日保质期二年的农药9袋。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唑酮,农药登记证号:PD20084083,规格70g/袋,生产日期2022年2月20日保质期二年的农药14袋。上述三种农药产品均超过质量保质期,随后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对超过质量保质期的上述农药产品作登记保存并填写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随后经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立案同意后进一步开展调查,2024年11月18日农业执法人员核查了黔江区太极镇街上杨代平农资经营门店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农药经营许可证等信息并扫描留档,同时在黔江区农业执法支队202办公室对黔江区太极镇街上杨代平农资经营门店法定负责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你于2024年10月30日在黔江区太极镇街上杨代平农资经营门店经营销售的陕西先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烯酰·嘧菌酯16袋,农药登记证号:PD20160540,规格10克/袋,销售单价3元/袋,生产日期2022年8月8日;四川利尔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生产的氨氯·二氯吡9袋,农药登记证号:PD20111018,规格7.5g/袋,销售单价3元/袋,生产日期2020年8月29日,上海沪联生物药业(夏邑)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唑酮14袋,农药登记证号:PD20084083,规格70g/袋,生产日期2022年2月20日。上述农药产品质量保质期均为二年,均以超过质量保质期。经执法人员核查超过质量保质期农药价值117元,均从正规农药经销商途径购货,超过质量保质期后未实际销售超过质量保质期农药产品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杨代平农资经营门店营业执照、法定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农药经营许可证扫描件各1份证明其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现场检查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超过质量保质期农药产品照片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质期农药产品的行为事实。
3、《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质量保质期农药产品的行为和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2024年11月28日本机关向当事人直接送达渝黔(农药)罚告〔2024〕6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向当事人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交口头或者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视为为志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销售超过质量保质期农药产品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深刻认识、整改措施得当,乡镇农药经营体量小、劣质农药货值117元、金额小没有实际销售未造成不良后果,并结合当前营商环境增强市场活力、全面彰显行政执法的力度、温度和深度、达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依据《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渝农发〔2023〕116号)关于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货值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从轻裁量之规定处理。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罚款2100元。
2、没收已登记保存的超过质量保质期的农药产品39袋。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重庆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4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