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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MB15746473/2024-00219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体裁分类 公告公示
  • 成文日期 2024-12-05
  • 发布日期 2024-12-05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机构 黔江区农业农村委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重庆市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黔(野植)罚〔2024〕46号



   当事人:张池富

当事人无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当事人于2023年6月25日,在黔江区马喇镇高炉村内小地名“秦家坡”兰竹林采集野生天麻4株,重0.154千克;于2023年6月25日20时许被黔江区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没有销售,无违法所得事实。经黔江区林业局认定当事人采集的4株根状茎对应的植株均属于兰科Orchidaceae天麻Gastrodiaelata,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当事人采集的野生天麻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024年3月18日经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和自愿接受行政处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不予起诉,连同案卷副本移交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处理。经黔江区农业农村委员会立案同意后,于2024年7月19日在黔江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办公室对当事人作询问并形成询问笔录。                                    

经查:

当事人无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九条“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和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1份,证明案件来源的事实;
2、当事人常住人口信息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事实;
3、认定委托书(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马喇镇派出所委托)1份、鉴定意见通知书(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1份,证明当事人采集的4株野生植物为野生天麻的事实;
4、黔江区公安局机关讯问笔录1份、黔江区农业执法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证采集野生天麻的时间、地点和数量、无销售和无违法所得的行为事实。                                

本机关于2024年7月19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黔农(野植)告〔2023〕46号,当事人主动申请放弃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无证采集野生天麻,已构成“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违法行为,且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九条“国家保护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采集野生植物或者破坏其生长环境”和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意识到野生天麻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种植资源,且采集数量较少情节轻微,并主动协商缴纳生态环境补偿修复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之规定,本机关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没收所采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植物天麻4株。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