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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渝价〔2001〕184号 |
1.不使用渔船捕捞100元/年 2.非机动捕捞渔船150元/年 3.机动捕捞渔船不足12马力按25元/马力·年收取,超过12马力的,超过部分 按10元/马力·年收取。不足12马力的不得低于200元/年。双机渔船按总功率的75%计征。 4.网箱、流水养殖2元/平方米·年 5.池塘养殖(6亩以上) 5元/亩·年 6.其他养殖100亩以下1元/亩·年 7.101亩~1000亩0.5元/亩·年 不得低于100元 8.1001亩~5000亩0.4元/亩·年 不得低于500元 9.5001亩以上0.3元/亩·年 不得低于2000元 说明:1.经批准使用鱼鹰、水獭及其他禁用渔具和市外渔船经批准在我市捕捞作业的,按上述标准的200%征收。 2.经批准捕捞禁止捕捞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种苗的,按渔获物价值的3~5%征收。 3.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或者捕捞禁止捕捞的渔业资源品种的,免收渔业资源费。 4.以出让方式取得养殖使用权的,不再收取渔业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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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渝价〔2001〕184号 |
1.不使用渔船捕捞100元/年 2.非机动捕捞渔船150元/年 3.机动捕捞渔船不足12马力按25元/马力·年收取,超过12马力的,超过部分 按10元/马力·年收取。不足12马力的不得低于200元/年。双机渔船按总功率的75%计征。 4.网箱、流水养殖2元/平方米·年 5.池塘养殖(6亩以上)5元/亩·年 6.其他养殖100亩以下1元/亩·年 7.101亩~1000亩0.5元/亩·年 不得低于100元 8.1001亩~5000亩0.4元/亩·年 不得低于500元 9.5001亩以上0.3元/亩·年 不得低于2000元 说明:1.经批准使用鱼鹰、水獭及其他禁用渔具和市外渔船经批准在我市捕捞作业的,按上述标准的200%征收。 2.经批准捕捞禁止捕捞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野生动物种苗的,按渔获物价值的3~5%征收。 3.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经批准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进行捕捞,或者捕捞禁止捕捞的渔业资源品种的,免收渔业资源费。 4.以出让方式取得养殖使用权的,不再收取渔业资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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