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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11J/2024-00211
  • 发文字号 黔江民政〔2024〕37号​
  • 主题分类 民政(社会管理)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24-11-20
  • 发布日期 2024-11-20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全区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方法》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民政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全区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方法》的通知

黔江民政〔2024〕37号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黔江区全区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方法》的通知


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全区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按照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9号令)的规定,为推进和规范我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确保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现将《重庆市黔江区全区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方法》印发给你们,从即日起施行。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2024年11月20日       


重庆市黔江区全区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黔江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实施,推动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和提高社会公信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9号令),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评估的范围包括:经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自愿申报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 评估工作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坚持自愿申报、统一指标、定期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在重庆市民政局的指导下,由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主持实施,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评估时间和内容

第六条 评估工作每年开展1次,一般在当年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结束后进行;社会组织每次获得的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第七条 评估标准参照全市性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并根据本区社会组织发展水平制定并适时修订、完善适应本区实际情况的评估标准。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对社会组织实行分类评估。

第三章评估对象及条件

第八条 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期满2年及以上,未参加过评估的;

(二)获得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至已满5年有效期的。

第九条 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它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四章评估机构及职责

第十条 本方法所称评估机构包括:

(一)重庆市黔江区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由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组建设立和监督管理。评估委员会下设评估委员会办公室、评估专家组。

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为评估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黔江区民政局内,与社会组织管理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合署办公。

评估专家组按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类别评估需求下设立,成员构成由评估委员会根据评估需求具体组建综合评估专家组或专项评估专家组,可通过向具备资质的机构购买服务或公开聘任。

评估委员会由不少于7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人选由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聘任,每次聘任期为5年;聘任期满,将根据其聘期内工作绩效、履职操守等信息记录进行任职综合考核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二)重庆市黔江区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复核委员会由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组建设立和监督管理。复核委员会由5名或以上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委员人选由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聘任,其每次聘任期为5年,聘任期满,将根据其聘期内工作绩效、履职操守等信息记录进行任职综合考核的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聘任。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以及评估专家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第十二条 评估机构主要职责

(一)评估委员会职责

1.制定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2.组建评估专家组;

3.主持实施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4.审议各评估工作委员会对评估对象提出的评估等级建议意见;

5.公示评估等级结果(公示期为10天);

6.将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论和公示结果报送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确认。

7.负责将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报送重庆市民政局备案。

(二)评估办公室职责

1.制定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计划和草拟实施方案;

2.受理和审核社会组织评估申请及其参加评估的资格;

3.记录评估专家组成员工作绩效、履职操守等情况,为评估专家库动态管理提供相关信息;

4.向评估专家组分派工作任务,并协调评估专家组开展工作;

5.受理涉及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回避申请、退出申请、复核申请和信访举报等,核实相关材料,提出建议意见,并将复核申请和信访举报材料报复核委员会裁定;

6.承办评估委员会召开会议的会务工作;

7.承担社会组织评估报表制发、等级证书和牌匾制作等工作;

8.组织实施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信息管理及咨询服务;

9.承办评估委员会交办其它事项。

(二)复核委员会职责

1.听取评估专家组的评估工作情况介绍和评估对象申请复核的陈述意见,确认复核材料;

2.组织实施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信访举报的裁定工作;

3.将社会组织评估复核或举报裁定结论报送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确认后,下达复核决定书(于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送达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和举报裁定书(及时送达或告知信访或举报者,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四)评估专家组职责

1.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审议评估对象提交的评估材料,依照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逐项提出评价意见及确定评估分值;

2.对每个评估对象形成1份评估书面报告,经本组每位成员签名确认后,及时报送评估办公室。

第十三条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专业社会机构实施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并由受托机构代行评估专家组职责。

第五章评估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社会组织评估采取自愿申请、自查自评、资格审查、专家考察、指标评估、审核终评、公示结果和确认等级的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评估指标另行制定,可参照市民政局制定的指标,或根据我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随社会组织发展水平适时修订,并及时公示。

第十六条 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及流程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发布评估通知或公告。

(二)受理资格审核。评估办公室受理社会组织自愿申报的评估申请及相关材料,审核其参加评估资格,并向申请评估的社会组织发出准予参加评估和自行完成自查自评通知书或者不准予评估通知书。

(三)筹备评估工作。评估办公室草拟评估工作建议方案,拟制评估专家组筹建意见;受理评估工作的回避申请,并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评估委员会制定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组建设立评估专家组。

(四)实施考察评估。各评估工作委员会组织评估专家组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考察;评估专家组依照评估对象对应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逐项提出评价意见及确定评估分值,并对评估对象形成评估书面报告,报送评估办公室。

(五)受理退出申请。评估专家组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考察结束后,评估办公室可以受理评估对象提出的退出评估申请,并及时作出是否同意退出评估的决定。

(六)确定评估等级。各评估工作委员会审议专家组的评估工作报告,对评估对象提出评估等级的建议意见,报评估委员会审定;评估委员会召开终审评估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审议评估工作委员会对评估对象提出评估等级的建议意见,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确定评估等级结论(到会的委员每人1票,投票时不得弃权,须经参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七)公示评估结论。评估委员会公示评估结论(公示期为10天),并向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

(八)对公示有异议的情形:

1.受理复核举报。评估办公室在参评的社会组织评估结论公示期内,受理评估对象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书面复核申请,但原则上不受理评估对象提出的退出评估申请(对无正当理由且执意要求退出评估的社会组织,经复核委员会裁定并报经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审核确认后,发布撤销其评估等级的公告,并取消其3年参加评估的资格);在实施社会组织评估当年内,受理有关评估工作的实名信访举报;就复核申请、信访举报分别进行核实和提出建议意见报复核委员会。

2.复核举报裁定。复核委员会组织实施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工作和对信访举报的裁定工作,召开评估复核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将评估复核结论以及举报裁定结论报送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审核确认。

3.下达裁定结论。裁定结论经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确认后,由复核委员会下达复核决定书(于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送达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和举报裁定书(及时送达或者告知信访举报者,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九)对公示无异议的情形

1.评估等级送审。公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期满无异议,评估委员会将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论和公示结果报送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审核确认。

2.颁发等级证牌。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及其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七条 评估期间,评估机构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八条 评估工作中,评估机构应当严格依照规定的评估工作程序和评估指标实施评估工作,不得随意简化或者调整评估流程、评估指标等,并在评估等级结论公示之前,不得对外泄露评估结果;对评估工作中所知悉评估对象的内部事务和评估情况等信息应予保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第六章评估等级管理

第十九条 社会组织评估结论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3A级以下评估等级名称为:重庆市黔江区+等级+社会组织名称。3A级以上评估等级名称为:重庆市+等级+社会组织名称。

第二十条 评估指标总分标准满分为1000分—1050分,5A级至1A级分别对应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所获得的总分值。即:5A级为950分以上;4A级为901—950分;3A级为851—900分;2A级为801—850分;1A级为700—800分。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应将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报送重庆市民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本社会组织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评估等级的运用分别为: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在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举办社会组织评优评先活动中,可以直接推荐为评选对象,不占推荐名额分配指标。

第二十四条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第二十五条重新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其新的评估等级确定后,该社会组织应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交回评估办公室,换领新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

第二十六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四)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五)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受到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六)在评估登记有效期内,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第二十八条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九条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评估办公室;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评估办公室,换领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公告作废。

第三十条社会组织对其被降低或取消评估等级处理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委员会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应予书面答复。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及其评估机构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十二条本方法由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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