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黔江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公告
《黔江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征求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高龄老人的优待水平,结合我区实际,区民政局起草了《黔江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7日,自2024年11月15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止。
意见反馈方式1:电子邮件发送542667946@qq.com。
意见反馈方式2:通过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系统(即本页面“意见反馈”)留言。
联系人:龚航,联系电话:023-79228318
附件:1.《黔江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黔江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2024年11月15日
附件1
黔江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高龄老年人的优待水平,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23〕16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发放对象
具有黔江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1. 80周岁—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元;
2. 90周岁—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3.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400元。
三、发放时间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人实行按季度发放,从年满80周岁当月起开始享受,到死亡后次月终止;户口迁出的,从户口迁出后次月终止;户口迁入的,从户口迁入后次月起开始享受;老人因年龄变化导致补贴标准变化的从次月起按调整后的标准享受对应津贴;对信息核查中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生存认证的,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待信息核实后再按规定开始发放。
四、发放程序
高龄津贴采取数字化主动发放,无需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请。
五、相关说明
老年人户籍迁入本区或迁出后再次迁入本区的,无需老人本人或亲属提出申请,自落户次月起自动发放。
享受高龄津贴对象当月去世并注销银行账号,或享受高龄津贴对象因银行账号状态异常导致暂停发放且在此期间死亡的,死亡当月的高龄老人津贴正常发放。
享受高龄津贴对象死亡、居住地址变更、联系方式变更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在信息变更当月20日前主动向其高龄津贴发放所在地的村(社区)报告。
因无法与高龄津贴对象取得联系或经公安机关宣告为失踪的,乡镇街道从公示或告知高龄津贴对象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后次月起暂停发放高龄津贴。重新取得联系或失踪重新出现,经核查仍符合发放条件的,村(社区)应及时报乡镇街道复核,区民政局审定,从审定当月起开始发放。经核查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在核实的当月停发其高龄津贴,并责令享受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将多领取的高龄津贴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
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情况导致高龄津贴未及时停发的,期间涉及多发的财政资金由老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进行资金追回工作。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
附件2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黔江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现就《黔江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2023年8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23〕16号),明确“逐步建立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为我市户籍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2024年8月,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加强和改进“一老一幼”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64号),再次明确“全面实施高龄津贴,实现 80岁以上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全覆盖,各区县出台具体政策并适时动态调整津贴标准”。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黔江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六个方面的内容,即:发放对象、发放标准、发放时间、发放程序、相关说明、执行时间。发放标准为80周岁—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元;90周岁—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400元。
三、意见征求情况
2024年1月9日,区民政局向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委发出了书面征求意见函,均反馈无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