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黔江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重庆市黔江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黔江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的通知
黔江民政〔2024〕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经区政府同意,为进一步提高我区高龄老人的优待水平,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联合制定了《黔江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江区高龄津贴发放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高龄老年人的优待水平,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2023〕16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发放对象
具有黔江区户籍且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1. 80周岁—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元;
2. 90周岁—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3.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400元。
三、发放时间
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实行按季度发放,从年满80周岁当月起开始享受,到死亡后次月终止;户口迁出黔江区的,从户口迁出后次月终止;户口迁入黔江区的,从户口迁入后次月起开始享受;老年人因年龄变化导致补贴标准变化的从次月起按调整后的标准享受对应津贴;对信息核查中无法取得联系或无法生存认证的,从次月起暂停发放,待信息核实后再按规定处理。
四、发放程序
高龄津贴采取数字化主动发放,无需老年人及其家庭申请。
五、相关说明
老年人户籍迁入本区或迁出后再次迁入本区的,无需老年人本人或亲属提出申请,自落户次月起自动发放。
享受高龄津贴对象当月去世并注销银行账号,或享受高龄津贴对象因银行账号状态异常导致暂停发放且在此期间死亡的,死亡当月的高龄老年人津贴正常发放。
享受高龄津贴对象死亡、居住地址变更、联系方式变更等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应当在信息变更当月20日前主动向其高龄津贴发放所在地的村(社区)报告。
因无法与高龄津贴对象取得联系或经公安机关宣告为失踪的,乡镇街道从公示或告知高龄津贴对象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后次月起暂停发放高龄津贴。重新取得联系或失踪重新出现,经核查仍符合发放条件的,村(社区)应及时报乡镇街道复核,区民政局审定,从审定当月起开始发放。经核查不再符合发放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在核实的当月停发其高龄津贴,并责令享受人的继承人将多领取的高龄津贴退回指定的财政账户。
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情况导致高龄津贴未及时停发的,期间涉及多发的财政资金由老年人户籍所在乡镇街道负责进行资金追回工作。
六、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