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民政局养老机构行政检查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区级指导(实施)部门(单位)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1 | 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 《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养老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应当建立专户存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向入住的老年人公布。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养老机构收取和使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3. 《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6号)第五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社保、公安、卫生健康、财政、应急、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等情况,养老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4.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
区级 | 区民政局 | 1.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滥用职权。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4.《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四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