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民政局养老机构行政奖励事项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区级指导(实施)部门(单位)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1 | 养老机构、个人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八条 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五条 国家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区级 | 区民政局 | 1.行贿、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滥用职权。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