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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11J/2024-00013
  • 主题分类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办事指南
  • 成文日期 2024-01-02
  • 发布日期 2024-01-02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临时救助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民政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临时救助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

重庆市黔江区临时救助办理指南

政策名称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政策依据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规程〉的通知》(渝民发〔2015〕50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5〕116号)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黔江民政发〔2017〕76号)

申请条件

具有本区户籍或实际居住生活在本区境内的居民,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均可申请临时救助。

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自救能力,将救助对象分为四类:

A类:特困人员、孤儿;

B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C类: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人口、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民政部门建档的困难家庭、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其他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含)的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D类: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救助标准

(一)医疗困难类救助。申请时,1年内因家庭成员或个人身患重特大疾病或慢性病导致医疗支出过大。

1.重特大疾病救助。A类人员实际自负费用达到300元,超过部分给予不低于90%的救助,封顶线50000元;B类家庭或个人实际自负费用达到3000元,超过部分给予40—60%的救助,封顶线40000元;C类家庭或个人实际自负费用达到2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30—50%的救助,封顶线30000元;D类家庭或个人实际自负费用达到50000元,超过部分给予20—40%的救助,封顶线20000元。

2.长期维持基本医疗救助。因身患重特大慢性疾病,需要长期维持院外治疗,且未获得前款标准救助的,A、B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C、D类家庭或个人每年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患者本人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二)重特大灾(伤)害类救助。申请时,因家庭或个人遭受重特大灾害、重特大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灾害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A类人员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36个月的救助;B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救助;C、D类家庭或个人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救助。

(三)就学困难类救助。家庭成员或个人接受非义务教育,生活必需支出增加,每年按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不超过12个月的救助;A、B类家庭成员或个人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当年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救助(含重庆市民政惠民济困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

确需超过上述救助封顶线才能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由区民政局报区人民政府按相关程序审批,但救助金额不得超过该类救助封顶线的3倍。

实施救助时,要综合考虑申请人获得的教育、医疗资助政策,防止因重复资助造成申请人获得的救助金总额超过当期实际支出(或需求)总额。

申请材料目录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应提交当地居住证或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材料);

3.家庭(个人)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个人)遭遇火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以及非义务教育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等基本生活困难相关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受理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3.调查核实

4.集体评审

5.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决定

网办方式 “重庆救助通”微信小程序--申请社会救助

联系方式

黔江区城西街道彩虹路237号区民政局低保中心,023-79222164

办理地址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