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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11J/2024-00012
  • 主题分类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办事指南
  • 成文日期 2024-01-02
  • 发布日期 2024-01-02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特困救助供养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民政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特困救助供养办理指南(2024年修订)

重庆市黔江区特困救助供养办理指南

政策名称

特困人员认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政策依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黔江府发〔2017〕3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渝民〔2018〕135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 (渝民〔2020〕179 号)

申请条件

具有黔江区户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生活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收入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救助供养标准

根据《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重庆市现行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75元。全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半护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自2024年1月起,全自理照料护理补贴纳入统筹用于购买服务等,不再发放给个人)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居民生活消费水平变化和基本生活必需品物价指数变动动态调整。

办理流程

一、申请和受理

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三、审核确认

四、报区民政局备案

五、发放证书和救助金

申请材料目录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2、重庆市特困人员供养申请书;

3、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的有效证明材料;

4、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网办方式 “重庆救助通”微信小程序--申请社会救助

联系方式

黔江区民政局。地址:黔江区城西街道彩虹路237号,电话:023-79228164

办理地址

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