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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11J/2021-00192
  • 发文字号 黔江民政发〔2019〕11号
  •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 体裁分类 其他公文
  • 成文日期 2019-02-22
  • 发布日期 2019-02-25
  • 文件标题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黔江区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与运营考核细则》的通知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民政局
  • 有效性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黔江区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与运营考核细则》的通知

黔江民政发〔2019〕11号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黔江区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与运营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方案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8〕77号)要求,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黔江区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与运营考核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2019年4月3日             


黔江区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与运营考核细则


为规范全区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的建设与运营管理,客观评估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与运营绩效,促进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成后实现可持续运营,根据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江区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方案的通知》(黔江府办发〔2018〕77号)和区民政局《关于印发〈黔江区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黔江民政发〔2018〕87号),特制定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对象

区内由政府支持建设的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

二、考核内容

坚持硬件建设与软件建设、建设情况与运营情况一并考核的原则,考核内容包括硬件设施、组织机构、内部管理、服务成效四大类目十九项工作内容,详见《黔江区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与运营考核评估指标表》(见附件)。

三、考核方式

依据《黔江区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与运营考核评估指标表》,区民政局于每年对各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的建设及运营情况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对照各项评分指标实地检查,逐项打分。

四、考核程序

(一)报送自查。考核对象于每年9月底前对照《黔江区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与运营考核评估指标表》,对上年9月以来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评分,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自查表审核盖章后,连同电子件于当年10月10日前集中报送至区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如为竣工验收,各乡镇、街道随时完工、随时报送竣工验收函并附自查评分表,区民政局随时组织进行现场考核验收;认定为达标的,及时划拨补助资金。

(二)现场考核。当年11月10日前,由区民政局组织对照考核自查表,实地检查,逐项进行核实和评分。

(三)审核认定。当年11月15日前,由区民政局召开专题会议,集体审核认定各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考核结果和补助金额。

(四)划拨资金。当年11月底前,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按审核认定金额将补助资金划拨给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与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挂钩。建设补助标准以下达的建设计划明确的金额为准,运营补助标准执行黔江府办发〔2018〕77号文件明确的标准。

(二)竣工验收考核时,“服务成效”类目不列入考核内容,须得67分及以上方可认定为建设达标,同时全额兑现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否则认定为建设未达标,须整改达标后方可兑现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竣工验收考核通过后,当年不再实施考核。

(三)竣工验收考核以后的年度考核,与当年运营补助挂钩,具体为:考核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按运营补助标准全额兑现;得分在90分以下、70分及以上的,按照运营补助标准乘以考核得分比例予以兑现;考核得分低于70分的,在1个月内限期整改达到70分及以上的按照运营补助标准的60%兑现,限期整改未达70分的不给予运营补助。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黔江区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与运营考核评估指标表

黔江区村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与运营考核评估指标表.doc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2019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