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区民政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您当前的位置: 区民政局>政务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行政处罚/强制>办理结果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11J/2025-00054
  • 发文字号 黔江民政罚〔2024〕第13号
  • 主题分类 民政(社会管理)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5-01-10
  • 发布日期 2025-01-10
  • 文件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民政罚〔2024〕第13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民政局
  • 有效性

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民政罚〔2024〕第1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民政罚〔2024〕第13号


当事人:重庆市黔江区鸽子养殖专业技术协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祖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00114MJP561451B

地址:重庆市黔江区濯水镇乌杨居委1组

经调查,你单位连续6年未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年度检查通知》、《重庆民政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年检查询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黔江民政罚告〔2024〕第14号)和《听证告知书》(黔江民政听告〔2024〕第14号),你单位既未申请听证,也未陈述申辩。

现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以及《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渝民〔2021〕198号)规定的相应处罚基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202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