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民政罚〔2024〕第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民政罚〔2024〕第1号
当事人:重庆黔江颐养院
负责人:陈蓉
地址:黔江区正舟路南段550号
经查,你单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相关安全责任制,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六)项、《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现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六)项、《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10日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限期整改到位,并向区民政局书面报送整改情况。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2024年7月10日
送达回证
黔江民政回〔2024〕第1号
案由 |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发现黔江颐养院安全隐患问题 | ||
送达文书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送达文书编号 |
黔江民政罚〔2024〕第1号 |
送达时间 |
2024年7月10日 | ||
送达地点 |
黔江区正舟路南段550号 | ||
送达机关 |
黔江区民政局 | ||
送达人 |
刘林 | ||
送达方式 |
现场送达 | ||
受送达人 |
重庆黔江颐养院 | ||
收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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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时间 |
2024年7月10日 |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