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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11J/2024-00129
  • 主题分类 民政(社会管理)
  •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 成文日期 2024-07-10
  • 发布日期 2024-07-12
  • 文件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民政罚〔2024〕第1号)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民政局
  • 有效性

行政处罚决定书(黔江民政罚〔2024〕第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江民政罚〔2024〕第1号


当事人:重庆黔江颐养院

负责人:陈蓉

地址:黔江区正舟路南段550号

经查,你单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相关安全责任制,企业职工安全生产培训不到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你单位违反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六)项、《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现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六)项、《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年7月10日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限期整改到位,并向区民政局书面报送整改情况。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江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黔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2024年7月10日      


    

送达回证

黔江民政回〔2024〕第1号

案由

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发现黔江颐养院安全隐患问题

送达文书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文书编号

黔江民政罚〔2024〕第1号

送达时间

2024年7月10日

送达地点

黔江区正舟路南段550号

送达机关

黔江区民政局

送达人

刘林

送达方式

现场送达

受送达人

重庆黔江颐养院

收件人


收件时间

2024年7月10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