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江区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办理指南
黔江区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办理指南
许可事项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
法律法规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办理条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1)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7)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 90 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 |||||
禁止性要求 |
不符合变更、章程核准、注销登记条件的,不予批准相关申请 | |||||
申请材料目录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类型 |
材料件数 |
来源渠道 | ||
1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 |
纸质件 |
3 原件 |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 | ||
2 |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 |
纸质件 |
1 原件 + 2 复印件 |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 | ||
3 |
决定注销登记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董 (理) 事会会议纪要 |
纸质件 |
3 原件 |
申请人提供 | ||
4 |
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
纸质件 |
3 原件 |
申请人提出申请,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审计 | ||
5 |
清算组织起草的清算报告 |
纸质件 |
3 原件 |
申请人提供 | ||
6 |
全部印章和《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正、副本 |
纸质件 |
1 原件 |
申请人提供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审批结果 |
同意注销登记行政许可决定书 | |||||
办理流程 |
完成剩余资产清算,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携带办理材料注销登记 |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 申请人有权一次性获知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有权要求作出相关说明和解释。2. 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3.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 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时限:30 日。承诺办结时限:20 日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9:00 - 12:00,下午 2:00 - 5:30 | |||||
联系方式 |
联系电话:023 - 79222308 | |||||
办理地址 |
线下办理: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405 办公室(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彩虹路 237 号) (网上办理仅支持材料初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