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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11J/2025-00107
  • 主题分类 民政(社会管理)
  • 体裁分类 办事指南
  • 成文日期 2025-02-13
  • 发布日期 2025-02-13
  • 文件标题 黔江区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办理指南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民政局
  • 有效性

黔江区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办理指南

黔江区民政局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办理指南

许可事项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法律法规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1 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条件

(1)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符合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2)法定代表人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

禁止性要求

不符合变更、章程核准、注销登记条件的,不予批准相关申请。(按照国家信用信息相关要求,社会组织发起人、拟任负责人不能在失信被执行人等黑名单中)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件数

来源渠道

1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纸质件

3原件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

2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文件或民办学校提供办学许可证、医疗机构提供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纸质件

1原件+2复印件

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变更的文件(如业务主管单位在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和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不需提供同意变更文件),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无需提供

3

董 (理) 事会会议纪要

纸质件

3原件

申请人提供

4

董 (理) 事会成员名单

纸质件

3原件

申请人提供

5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纸质件

3原件

申请人按示范文本填写

6

审计机构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如审计结论中存在问题,社会组织应就问题出现的原因和整改措施作出书面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后一并提交)

纸质件

3原件

申请人提出申请,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审计

7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纸质件

1原件

申请人提供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结果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办理流程

新任法定代表人按章程要求产生后,取得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批复(直接登记的除外),携办理材料进行变更登记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 申请人有权一次性获知申请所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有权要求作出相关说明和解释;2. 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3.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 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2. 依法接受、配合监督检查的义务。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30 日。承诺办结时限:20 日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9:00-12:00,下午2:00-5:30

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23-79222308

办理地址

线下办理: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 405 办公室(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彩虹路 237 号)

网上办理: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https://zwykb.cq.gov.cn/qxzz/qjq/bszn/?rowGuid=4d246443-32ec-4e4c-92b1-10700f26f805&itemId=fe060139-d314-4276-be9a-a9e186851dd6

(网上办理仅支持材料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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