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检查内容 |
是否属于涉企行政检查事项 |
法定依据 |
1 |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
对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安全、运营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社会组织部门管理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登记工作,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开展养老服务机构信用监管。 |
是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民政部令第66号 条款号:第三十六条 条款内容: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依据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7第38号 条款号: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条款内容:养老机构收取的保证金、押金等费用应当建立专户存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半年向入住的老年人公布。民政部门每年应当对养老机构收取和使用保证金、押金等费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名称:《重庆市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依据文号:(市政府令第326号) 条款号:第五十一条 条款内容:民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社保、公安、卫生健康、财政、应急、金融、市场监管等部门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养老机构设施设备、服务质量、安全卫生等情况,养老机构应当自觉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五条;《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第五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根据公安部令第120号修订)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养结合机构管理指南(试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