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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11500114009130311J/2024-00235
  • 主题分类 社会救助
  • 体裁分类 办事指南
  • 成文日期 2024-10-17
  • 发布日期 2024-10-17
  • 文件标题 黔江区社会救助政策
  • 发布机构 黔江区民政局
  • 有效性

黔江区社会救助政策


黔江区社会救助政策


一、城乡低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而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低保。我区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50 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610元。

申请审批程序: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调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报区民政局备案。

二、临时救助

对我区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照救助对象类别和困难程度给予临时救助。

申请审批程序: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调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或者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特困救助供养

对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给予救助供养。我区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75元。

申请审批程序: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调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报区民政局备案。

四、低保边缘家庭

家庭人均月收入虽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倍,且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状况符合相关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的低收入家庭。

申请审批程序:本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调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报区民政局备案。

五、孤儿

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院校就读的高中、中职、大专、本科孤儿参照执行。黔江区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25元。

申请审批程序:本人或监护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调查核实—报区民政局审批。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是指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 18 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一是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二是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三是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

申请审批程序: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调查核实—报区民政局审批。

七、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儿童,黔江区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625元。

申请审批程序: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区民政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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