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2024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贯彻执行有关民政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并组织实施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2.贯彻执行全区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登记和监督管理办法,承担依法对社会组织进行登记管理和执法监督。
3.贯彻执行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统筹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
4.贯彻执行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治理政策,指导城乡社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相关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5.贯彻执行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标准,负责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行政区划调整相关工作,负责区内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和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区内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审核工作。
6.贯彻执行婚姻管理政策,推进婚俗改革。
7.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政策和服务规范,推进殡葬改革。
8.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法规、标准,负责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管,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9.贯彻执行残疾人权益保护政策,统筹推进残疾人福利制度建设和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
10.贯彻执行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政策、标准,负责全区儿童福利、孤弃儿童保障、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工作,指导儿童福利、儿童收养、儿童救助保护服务机构管理,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困境儿童保障制度。
11.贯彻执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
12.贯彻执行社会工作、志愿服务政策和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13.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14.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5.职能转变。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应强化基本民生保障职能,为困难群众、孤老孤残孤儿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社会服务,促进资源向薄弱地区、领域、环节倾斜。积极培育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等多元参与主体,推动搭建基层社会治理和社区公共服务平台。
16.有关职责分工。(1)与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重庆市黔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2)与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会同重庆市黔江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组织编制公布行政区划信息的重庆市黔江区行政区划图。
(二)单位构成
根据上述职能职责,区民政局设7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党群科)、基层政权和区划地名科、社会救助科、慈善和社会工作科、社会事务科、社会组织管理和执法监督科(法治科)、规划财务科;包含6个下属单位,分别为婚姻登记中心、救助管理站、民政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低保管理中心(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认定中心)、区社会福利事务中心、区未成年人保护中心。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19654.08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17575.9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2078.17万元。收入较去年增加265.88万元,主要原因是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保障增加175万元,残疾人经费拨款增加32万元,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增加41万元。
(二)支出预算:2024年年初预算数19654.08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7405.02万元,卫生健康支出73.11万元,农林水支出34.4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3.38万元,其他支出2078.17万元。支出较去年增加265.88万元,主要原因是基本支出增加12.08万元,项目支出增加253.8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7575.91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7575.91万元,比2023年减少1027.4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132.77万元,比2023年增加12.08万元,主要原因是增资等,主要用于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社保、公积金缴纳,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6443.14万元,比2023年减少1039.48万元,主要原因是养老服务在减少,主要用于社会福利、残疾人两项补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重点工作。
2024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2078.17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2078.17万元,比2023年增加1293.28万元,主要原因是上级提前下达的政府性基金增加1293.28万元,主要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4年“三公”经费预算18.6万元,比2023年减少1.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5.3万元,比2023年减少0.5万元,主要原因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13.3万元,比2023年减少0.7万元,主要原因是单位加强公车管理,严格公务用车。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139.93万元,比上年减少11.78万元,主要原因为持续压减一般性支出。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二)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2.1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1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2.1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1万元。
(三)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4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6443.14万元。
(四)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至2023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5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特种专业用车1辆、业务用车3辆。2024年一般公共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
(五)无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六、专业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指缴入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的高中以上学费、住宿费、高校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等教育收费。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包括教育收费。
(四)上级补助收入:指从主管部门或上级单位取得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补助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本单位所属下级单位上缴给本单位的全部收入(包括下级事业单位上缴的事业收入、其他收入和下级企业单位上缴的利润等)。
(六)事业单位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七)其他收入:指债务收入(不含政府债券、政府向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组织贷款)、投资收益等收入。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部门预算公开联系人:何欣芮 联系电话:023-79228508